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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位安装充电桩 物业拒绝引纠纷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15

      车位安装充电桩 物业拒绝引纠纷

      法院:物业应协助业主办理安装手续

      □记者 吴静云 通讯员 张鸣水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因其节能经济环保的特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三明某业主想在自家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但在办理申请材料时遭到物业拒绝,于是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三明市三元区某小区业主吴某于2020年在三明市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及车位一个。2022年,吴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吴某满心欢喜地找到物业公司,请求在其提供的允许施工单上盖章,却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

      物业拒绝的理由是:该小区在规划建设时,并没有建设车位相应的电动车充电的基础设施及路线。车位是否符合安装要求?能否进行安装施工?应安装何种规格的充电设备?如何牵引线路?这类专业方面的数据均应由电力公司确认,物业公司无权决定充电桩基础设施的建设。

      因物业公司拒绝在申请材料上盖章,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吴某遂诉至三元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法院审理

      物业应协助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三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业主要求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加以阻挠,应予以配合。

      充电桩的实际安装还需以供电企业的现场勘察结果确定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具体应如何安装应根据供电企业勘查结果确定,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也不等于其放弃相应物业管理,车位实际安装、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过程中出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物业服务公司仍可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故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决物业服务公司应协助吴某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引发纠纷的原因还有一点是因为供电企业要求盖章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内容不规范,三元法院为此向供电企业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建议,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法官说法

      该案聚焦于绿色司法,是普通老百姓关心关注的话题,围绕涉案小区车位安设充电桩所引发的用电设施准入、物业管理及用电安全等争议焦点,按照我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准确把握了业主所应享有的“绿色出行”相关保障,有利于绿色低碳社会新观念的倡导,并合理确认了物业公司的相关配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三元区人民法院将物业公司管理职能的合理抗辩意见,转化为对老旧小区充电桩潜在用电风险的管理责任,并从诉源治理角度,关注到供电企业要求盖章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内容不规范可能引发的纠纷问题,以司法建议方式提前实现了纠纷预防,形成积极的司法能动社会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411/28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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