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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检察发布6件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22

      近日,山西省检察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件中,有的在使用“翻墙”软件浏览境外网站时成为别有用心之人的“猎物”;有的为了猎奇、追求刺激,利用非法软件下载或传播暴力恐怖视频;有的散布歪理邪说蛊惑人心,以“祷告祛病”传播伪科学,残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的为求健康、保平安加入邪教组织,最终却人财两空;有的非法宣传邪教教义,鼓励信徒“献爱心”、缴纳“慈慧钱”,大肆聚敛钱财。

      郭某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案例简介】

      郭某某原系某市市委网信办工作人员。2019年8月,其使用互联网“翻墙”软件去国外网站搜集信息,在搜索中看到了关于“重金收购中共内部机密文件”的境外网站。9月,郭某某因欠债问题产生向境外网站提供涉密文件牟利的念头,遂使用购买的互联网邮箱向境外网站发送机密级国家秘密1份、秘密级国家秘密4份。机密级国家秘密被境外某网站刊载,后又被多个境外网站转载,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最终,郭某某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宋某某等47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案例简介】

      刘某某是某服装店店主,2012年因他人向其传“福音”而接触到“全能神”,并被要求“尽本分”。2013年其父患重病,刘某某怀疑是因自己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所致,后积极“尽本分”并升至“教会带领”,但其父亲病症并无任何好转。

      付某某是一名修车店店主,2013年他人向其介绍了“造物主”,为保平安付某某向“教会”捐献一辆轿车,但其经营的修车店却日渐惨淡。

      案发后,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刘某某、付某某等涉案人员表示认识到“全能神”邪教的危害,并自愿签署了保证书、揭批书、悔过书。在法庭上,涉案人员李某某声泪俱下控诉说:“‘全能神’一直宣传让我们抛弃亲情、远离家庭、全职离家尽本分,对我的家庭造成很大的伤害。他们一直说不参与政治,但讲道内容、工作要求都是让我们和国家、政府对着干,我们都被蒙蔽了。”

      最终,宋某某、魏某某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刘某某、付某某等45人被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张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案例简介】

      张某某,常年腿脚痛,患有黄疸肝炎病,长期未见明显好转。1994年,其偶然听人说只要加入“三赎基督教(又名门徒会)”病就会好。张某某于1997年加入“三赎基督教”以后,在其居住地的县城周边宣传邪教教义,组织信徒培训学习,组织“作见证”“做实事”等非法活动100余次,发展信徒23人。同时,借传播邪教之机,向信徒敛财。

      案发后,通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张某某自愿认罪悔改。据张某某供述,“三赎基督教”主要以三种方式引诱群众:一是在传播过程中主打信教就可以治病;二是村民家中有婆媳矛盾、夫妻不和等情况的,信教能让家庭和睦;三是鼓吹只要信教,要吃有吃的,要花有花的。而被这些荒谬言论蒙蔽的群众,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延误了病情,激化了家庭矛盾。

      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张某某刑满释放后,检察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居委会不定期对其进行回访帮教,对口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曹某某等3人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

      【案例简介】

      曹某某,假借“玉皇大帝”之名,给患者“驱鬼、看神路”进行治病,蒙骗他人;席某某,以“西海龙王”之名,通过给人相面或以“用神力的方式”触摸病人受伤或疼痛部位进行“治病”;张某某,经营一家理疗按摩店,因相信迷信治病方法,与曹某某、席某某交往,并将其按摩店的病人介绍给曹某某、席某某。

      2020年5月,被害人刘某某到张某某理疗店进行按摩,随即被张某某介绍给曹某某、席某某。曹某某等三人以被害人生病是“僵尸附体所致”对被害人进行蒙骗,并在被害人家中进行了为期四天的“驱鬼”治疗:一是供奉“玉皇大帝菩萨”雕像烧香做法,并让被害人家属摆放现金接神送神;二是采用拍打、拔罐、扎针放血、让被害人吃生蒜等方法祛病除僵尸;三是以“鬼转移到被害人家属”身上为由,用所谓的“照妖境”让被害人家属看其眼皮底下的两道黑线,并用针扎被害人家属脸部,用擀面杖殴打被害人家属,造成被害人家属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四是在被害人病情加重的情况下,阻止被害人就医治疗,仍然利用迷信方法进行治疗。最终导致被害人长期无法进食致营养不良、电解质紊乱合并肺炎致全身多脏器衰竭死亡。

      最终,曹某某等三人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王某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

      【案例简介】

      王某某系在校学生,2021年2月,王某某使用手机上网时,出于好奇心与售卖暴恐音视频的张某某(另案处理)互加联系方式,后王某某通过手机支付方式向张某某购买暴恐音视频12部,下载至个人手机用于观看;购买“翻墙软件”进入境外暴恐网站,因网速等原因未能看到暴恐音视频。数日后王某某将购买的暴恐音视频和“翻墙软件”自行删除。经技术恢复,12部音视频均为暴力恐怖音视频。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鉴于王某某作案时系在校学生,一贯表现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具有偶发性,检察机关经充分评估,认为王某某不具有再犯的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10月,经公开听证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范某某宣扬恐怖主义案

      【案例简介】

      范某某是某商场服装店导购,2021年3月,范某某出于猎奇、寻求刺激等心理,在某微信群中发布了3段时长分别为34秒、1分05秒、1分33秒的暴力恐怖、暴力血腥视频。经审查认定,3段视频均属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音视频资料。

      范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根据该案的犯罪情节、后果、范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过往表现等,对范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最终,范某某被以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40/2023-04/17/content_126495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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