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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众点评上“刷单炒信”,小心炒糊诚信!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22

      都说“货比三家不吃亏”,消费者越来越习惯把APP中商品或服务的口碑作为消费的重要参考。而这种心理也被不少商家所利用,通过各类“刷单炒信”方式诱导消费者,甚至将其当成一种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代运营公司帮助商户“刷单炒信”的侵权案件。

      案情回放

      汉涛公司系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APP运营主体,主营业务是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系第5135459号“大众点评”、第11716586号商标权利人。X公司是一家新媒体代运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优化点评、炒作信用等,帮助服务商家获取高于实际的店铺整体数据和排名等,并从中获利。

      原告汉涛公司认为,X公司在小红书和微信上的对外宣传及推广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前述注册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侵害了平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盈利为目的,帮助其他商家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更致使平台出现大量不实数据,影响已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严重损害了平台的商誉以及广大消费者与其他诚信经营商家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X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大众点评”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两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容易引起混淆,侵犯了该平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这种以营利为目的帮助平台商户进行刷单炒信的行为,一方面,通过造假作弊的方式制造了大量无效流量,若不遏制,虚假数据将会破坏该平台的经营基础,让平台经营成为“无本之木”;另一方面,该行为将导致消费者在进行交易对象选择时,对上述商家的经营、服务、商品情况产生虚假认知,消费者一旦发现商户的评分以及好评内容与实际不相吻合,将产生不良的消费体验,对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平台的信用体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X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平台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一审判决后,X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电子商务领域,不少商家通过虚假交易虚构成交量、交易额、好评数,即“刷单炒信”,以此抢占市场份额、吸引消费者。为满足商家的这一需求,还出现了专门组织人员有偿为商家提供“刷单炒信”服务的“代运营”公司,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刷单炒信”不仅导致消费者在选择交易对象时产生虚假认知,造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还致使平台出现不实数据,影响了其信用体系,更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破坏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法官提醒:对于“代运营”公司,实施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寻找“代运营”公司提供服务的商家,切记诚信经营方能长久,切莫被一时之利蒙蔽双眼!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八)赔偿损失;

      ……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3/u1ai1655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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