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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在客户群内揭露公司实际存在的问题,不构成侵害公司名誉权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22

      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判了名誉权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四川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诉员工陈某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

      

      原告Z公司是一家从事少儿篮球培训的机构,被告陈某是该公司的课程销售顾问。因与Z公司在工资方面产生纠纷,陈某在学员家长微信群内发布了一些言论,例如老板拖欠、克扣工资,授课教练没有相关资质,训练场馆未安装监控、存在安全隐患,几个月只打扫过一次卫生,疫情期间也从来不消毒等。部分学员家长在微信群中对相关问题表示了关切,例如训练场馆的卫生打扫是否到位,消毒是否到位,监控摄像头能否全部覆盖,教练有没有资质等。后来,有部分学员家长向Z公司申请退费。

      

      Z公司认为陈某捏造相关虚假信息,并在学员家长群内发布,严重侵害了Z公司的名誉权,导致Z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遂起诉至龙泉驿法院,要求陈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Z公司部分学员及家长申请退费的根本原因是Z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瑕疵,Z公司应当反思自身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陈某在学员家长微信群内揭露Z公司实际存在的问题,不属于捏造、歪曲事实,不构成侵害Z公司的名誉权。故依法驳回原告Z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建议广大群众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纠纷,陈某在本案中虽没有捏造事实,但其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的行为不利于解决问题,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陈某作为劳动者,如果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420/2733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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