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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约定支付旅游经营合作款,法院判了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22

      近期,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洛带法庭处理了一起涉旅游文化开发的合同纠纷。

      

      2022年5月,某旅游文化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文化投资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端午节摊区合作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文化投资公司将金龙广场作为合作经营场地交付于科技公司用于摊区经营,并约定了最低销售目标金额。双方约定,合作期结束后进行最终结算,文化投资公司按照营业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经营费用,若该科技公司销售额低于目标要求,要按照营业收入目标额要求金额进行补差;双方签订协议后,科技公司缴纳了1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由于端午节摊区经营的实际收益远低于目标要求,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未达到目标销售额,科技公司应当向文化投资公司补足应得款项的差额。到了结算日,科技公司却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于是文化投资公司向龙泉驿法院提起了诉讼。

      

      龙泉驿法院查明,文化投资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由于该案涉及辖区内文化旅游经济,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阅卷、梳理案情,在充分听取双方陈述、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后,承办法官及时作出判决,判决科技公司向文化投资公司补足应得款项的差额。当事人均服判并积极履行判决内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420/2733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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