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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职黄金期也是离职高发期 北京房山法院召开涉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纠纷新闻通报会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07

      

      4月28日,北京房山法院召开涉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纠纷新闻通报会,通报调研涉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案件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发布四起典型案例,以倡导劳资双方平等、诚信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推动就业环境良性循环。

      

      房山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肖婧介绍了新闻通报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每年的三四月份是求职的黄金期,同时也是离职的高发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往往会签订解除协议,对办理离职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等事项进行约定。

      肖主任介绍,在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部分用人单位利用为劳动者发放剩余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进行入职背景调查等优势地位,让劳动者签订某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解除协议,该类协议多为一次性解决争议或免除用人单位义务的协议,劳动者签订协议后,以受欺诈胁迫等理由起诉至法院,由此引发纠纷。通过对房山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显示该类案件涉案用人单位范围较广,不仅包括零售导购、餐饮服务、保洁公司等小微企业,还包括咨询公司、互联网公司、国有企业等大型企业。劳动者在起诉时,不仅要求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同时一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未休带薪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或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在该类案件中,劳动者举证较为困难。

      肖婧主任指出,此类案件的审理重点是认定解除协议的效力。劳动者在签订解除协议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订解除协议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要证明其签订协议时的主观状态,比如是否受到胁迫、欺诈或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但劳动者往往无法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举证能力不足,从而导致解除协议被认定有效。

      随后,民事审判一庭庭长王保新通报了“劳动者无法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倒签解除协议被判撤销”“用人单位补填离职原因,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生效条件未实现,解除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和“未对特殊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解除协议无效”四起典型案例,并进行释法提示。王庭长指出,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些年来,用人单位以让劳动者“自愿”签订解除协议等途径隐蔽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日渐增多。王庭长提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与劳动者诚信协商,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解除协议,否则一旦证据因存在瑕疵不被法院采纳,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要仔细审查协议的内容,对有争议的内容要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释明,并在协议上进行体现或者备注。

      除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出提示外,房山法院还建议,要充分发挥工会对解除协议的事前指导和事后监督职能,必要时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同时,法院也将加强与工会、劳动监察大队、仲裁委及各调解组织的沟通与衔接,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强化诉讼风险预警,共建劳动关系新图景。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305/t20230505_1651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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