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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聋哑老人被逐出家门 法援助力老有所居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07

      

      近日,一位聋哑老人的亲属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赠送了一面锦旗感谢法援律师的倾情努力。聋哑老人经历了什么?法援如何帮助她走出困境?

      

      张某原本同丈夫、公公和侄子何某一起居住在公公承租的房屋内,2002年,何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朝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约定对所住房屋实施危旧房改造,对4人进行安置。

      合同签订后,何某选择就地安置回迁房屋,张某同丈夫及公公搬入何某母亲的安置房内,并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张某对何某母亲的安置房没有任何拆迁利益。

      之后,张某的公公及丈夫相继离世,其间,由于张某身体残疾加之缺乏法律意识,一直未对自己应安置的房屋主张过任何权利。2007年,何某取得了应对4人进行安置的房屋所有权证。

      2022年,何某及家人强行入住张某居住的房屋并将她驱赶出门。无家可归的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其对应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因张某是聋哑人(重残一级、低保人员),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律师张云鹤具体办理。

      一审中,何某辩称,该安置房是自己出资购买。在进行旧房改造时,何某给予张某补偿6万元,张某丈夫替张某处分了房屋权益并转移给了何某,虽然张某并未签字,但其丈夫已经处分房屋份额,对房产处分没有争议,何某对该房屋享受完整的权益。

      一审法院经过质证认为,在何某和某公司签订的《朝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中约定了张某属于被安置人口,故有权居住使用安置房屋。没有证据能证明张某曾做出过放弃对于安置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的意思表示。2022年10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张某有权居住使用该安置房屋。

      一审判决作出后,何某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前,张某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受理其申请并将案件指派给法律援助律师胡爽办理。

      接案后,考虑到张某身体状况,胡律师花费大量时间与张某亲属沟通了解案件详情,并不断疏导张某情绪,制止其极端想法。在胡律师的专业代理下,2023年2月,二审法院最终确定张某对安置房屋有权居住使用,驳回何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胡律师的耐心沟通和精心服务得到张某及其亲属的肯定,张某亲属专程送来锦旗以表谢意。

      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304/t20230425_1650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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