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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生”工作9个月一分未得 法院:公司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20余万元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07

      

      4月20日,北京西城法院民四庭庭长郭云燕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涉新生代劳动纠纷典型案例。一名“实习生”工作9个月后一分未得,北京西城法院认定公司需要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0余万元。

      李某于1990年出生。2018年7月毕业后,于2019年3月经他人推荐参加并通过了某证券公司的面试,开始在该公司金融业务部门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1万元。

      李某称其在职期间,证券公司未向其发放工资,李某一直通过微信等方式要求办理入职手续。

      2019年12月,证券公司口头要求李某离开单位。后李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在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损失。

      证券公司主张李某是在公司进行实践学习,身份是运营实习生,实习期间不发放工资。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后,双方均不服并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证券公司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券公司支付李某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0余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

      本案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档案、视频照片等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接受证券公司领导安排从事了产品调研、会议记录、整理数据等工作,并且多次向部门负责人催办入职手续。

      证券公司虽主张李某系“实习生”,但考虑到李某进入证券公司时并非在校大学生,证券公司亦未就双方已约定李某以实践学习的身份进入公司进行举证,故法院对证券公司的陈述不予采纳。综合以上信息,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与证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因证券公司未依法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发放工资,且无正当理由口头通知李某离开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向李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本案中,李某在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时有意识地保留了相关的工作档案、微信记录等证据,而这些证据也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4/t20230423_1650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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