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余凌云 通讯员 黄健涌) 4月25日,福安市法院与福安市公证处共同签署《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执行案款公证提存资金账户监管合作协议》,在全省率先推行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新模式。
据了解,为进一步解决因领款人无法联系、案件中止执行等原因导致的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问题,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福安法院与福安市公证处反复磋商,明确了需要进行提存的执行案款范围、“一案一账户”生成、提存账户的使用和监管、执行案款的发放和领取等内容,最终制定了《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执行案款公证提存资金账户监管合作协议》《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提存办法(试行)》,为执行案款公证提存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据介绍,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发放的案款,由福安市法院向福安市公证处送达案款提存通知书,提供案款提存原因,受领人相关信息,由福安市公证处在公证账户内随案生成对应子账户后,将执行案款提存至该子账户内。执行案款提存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由福安市法院向福安市公证处出具案款发放通知书,告知领款人身份和领款账户、金额等信息,并由福安市公证处在7日内向领款人拨付案款。该机制创新性地解决了原有制度下执行案款因特殊原因处理难的问题,有效提高了法院的执行效率和执行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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