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起标的额不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却因被执行人一再无理抗拒执行而长期无法化解。最终,被执行人吞下自酿的苦果。
本案中,被执行人董某珍夫妇多年前向同村的董某官借款七万元。因董某珍夫妇未还款,董某官起诉至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并在胜诉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董某珍夫妇在村里有多处房屋,家里还经营小卖部,经济条件尚可。
鉴于案涉金额不大,执行干警本想通过加强协调,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以化解纠纷,但董某珍夫妇以自己年老、子女在外为由,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裁定查封并拍卖董某珍夫妇的一处房屋,同时告知应主动腾空房屋交付法院处置。
面对法院强制执行,董某珍夫妇依然无动于衷,既不还款也拒不交付房屋,在执行干警向他们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对此,长乐法院决定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董某珍夫妇刑事责任。
该案经侦查、审查起诉后,长乐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董某珍夫妇有期徒刑八个月。后续执行中,长乐法院依法强制腾空董某珍夫妇的房屋,并委托测绘、评估后予以拍卖处置,清偿了案涉债务。
法官说法:
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负有及时偿还债务的义务。在法院执行期间,法院通知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迁出房产时,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否则不仅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而且还必须继续偿还所欠债务。(李明亮 黄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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