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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刁狼”内裤遇“七匹狼”打假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07

      “刁狼”内裤遇“七匹狼”打假

      法官提醒:要保持对同类产品商标的尊重,避免侵权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一食杂店居然在店内售卖“刁狼牌”内裤,后被七匹狼公司控告侵害商标专用权。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案例。

      案件回顾

      海沧某食杂店销售“刁狼牌”内裤,内裤及外包装上均印有与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奔狼”标识。

      2020年12月,七匹狼公司委托代理律师调查取证。当天,代理律师及厦门某公证处公证人员一起到食杂店,代理律师以手机微信支付方式向食杂店购买“刁狼牌”内裤一盒,随后将购买物品交公证人员保管,公证员对内裤进行拍照后将内裤进行封存。

      2022年7月,七匹狼公司以食杂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将食杂店诉至海沧法院,要求食杂店店立即停止销售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等。

      法院审理

      经查,食杂店销售与七匹狼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相似、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的商品,且无法证明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侵犯了七匹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但是,七匹狼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的证据,也未证明食杂店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海沧法院根据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案涉商品侵权程度、食杂店的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范围、主观态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4000元。

      法院判决,该食杂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食杂店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驳回七匹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中,七匹狼公司依法取得了七匹狼的相关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涉案商品及外包装上均印有与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奔狼”标识,极易使公众将该商品与七匹狼公司联系起来进而造成混淆。

      食杂店销售与七匹狼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相似、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的商品,且无法证明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侵犯了七匹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零售行业的从业者在生产经营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时刻保持对同类产品商标的尊重,谨慎核实所售商品知识产权合法来源,提升知识产权意识,避免因售卖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被索赔的法律后果。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426/29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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