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 我经营一家饭店,店里有十几个员工。上个月,我有事出差不在店里,几个员工因私事发生争吵,还在店里动手打了起来,一名员工被打得比较严重,送医后及时救治,但现在还是昏迷,打人的员工已经被警方带走。受伤的家属认为是在饭店被打伤的,要求我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请问,我是否需要赔偿?
【解答】
林美霞(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先生,您好!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您所说,您店里的员工在店里因为言语冲突升级为斗殴,并在店里面大打出手,事发时您不在店里,故员工因私人事情打架斗殴,您没有实施教唆、帮助等侵权行为,因此,您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陈琦 整理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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