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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物未按约定检验 不得以不合格拒付款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07

      标的物未按约定检验 不得以不合格拒付款

      法院:应视为卖方出卖的货物数量、质量符合约定

      □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林浛

      买卖合同中,在卖方交付、买方收到货物的合理期间内,买方应按事先约定的数量以及质量技术标准和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如果买方疏于行使验收权,未在检验期间内对货物数量以及对有质量缺陷的货物提出异议并通知卖方,那么,货物出现问题该怎么办?近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 年9 月10 日,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我省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医院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医疗设备,设备以打包价170 万元出售给医院;医院应支付设备总货款的首次预付订金60 万元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收到款后按照医院合同地址3 天内安排发货,设备全部到后安装完后5 天内结清全部余款110 万元支付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等等。

      合同签订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陆续向医院提供货物,医院陆续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122.99 万元,尚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47.01 万元未付。医院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将全部的医疗设备送至医院处并安装完毕而拒付货款。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医疗设备,尚欠原告医疗设备货款47.01万元,有《购销合同》、产品安装验收单、快递单、保修卡、托运单、照片等为据,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以认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要求医院偿还47万元款项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但医院辩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仅向医院公司提供了部分设备,且大部分设备并未安装,未按合同要求将全部的医疗设备送至医院处并安装完毕,没有完成合同约定,医院有权拒付货款。但法官从医院提供的设备器械清单可以看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提供给医院并安装全使用的设备器械价值155.57万元,其中清单中所列的“全自动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新生儿呼吸机”二项设备器械,医院主张已协商退货,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否认,且医院未提供退货证据,故不予采信。

      同时,法官还发现医院提供的照片也证实医院另外收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发的剩余设备器械,是医院自己没有拆封进行安装使用,责任在医院,所以医院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将全部的医疗设备送至医院处并安装完毕而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医院偿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款项4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检验货物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义务

      货物检验的目的在于查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相符,所以检验密切关系着买受人的合同利益。买卖合同中,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出卖人交货不符合同约定或存在其他影响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下,买受人可以采取一系列救济措施,以保证买受人取得无瑕疵的标的物。但与此同时,为保护善意出卖人利益,立法也可予买受人及时检验和给与不符通知的义务。因此,检验货物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义务。实践中,买受人更多地将检验视为权利,从而忽视其义务属性。本案正是因买受人怠于履行检验货物的义务,致使双方发生争议,并最终由买受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商事主体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应重视检验条款的约定,并及时合理履行检验条款。正确地行使和履行检验的权利义务,一方面可以保障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便于双方及时采取修理、换货、退货等补救措施,同时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及时保存证据,避免事后发生无谓争执。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422/29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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