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旅游途中受伤引发的纠纷,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依据旅游合同应负赔偿义务,但如果造成旅游者伤害的直接侵权人并非旅行社,而是旅行社所组团队中的其他游客,那么受害人应该向谁来主张赔偿问题呢?
原告王某及被告孙某某(未成年)、孙某某母亲刘某某等人与某旅行社达成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案外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原、被告等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欢乐游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间和保险旅游线路内,身后的孙某某摔倒将原告的左腿砸伤,导致其左腿行动受限。次日,原告到当地医院就诊,主要诊断为左膝外伤、压痛、行动受限等。后原告转至某医院就诊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后进行手术。原告与被告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诉至津南区法院。
综合本案情况,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孙某某砸伤的事实予以确认。孙某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据证实其有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刘某某作为孙某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外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原告向保险公司投保,原告的意外伤害符合理赔条件,因此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该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某旅行社之间系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基于旅游服务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现原告主张侵权责任,旅行社并非侵权主体,故原告主张某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原告王某在旅游途中被同团旅游的孙某某摔倒砸伤,该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不同的债务,即王某与某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之债,以及王某与孙某某之间的侵权之债。
旅行社违反保障游客生命、健康的合同约定,负有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义务,但是王某并未向旅行社主张合同之债,而是向实际侵权人孙某某主张侵权责任,因本案系可选择之债,王某主张侵权之债并无不妥,对此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王某向旅行社主张合同之债,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旅行社一般为旅游者投保人身伤害意外险等险种,符合保险赔付条件时,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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