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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用他人照片卖自己的货违法么?听听法官怎么说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13

      (黄凤)互联网作为一种虚拟空间和交流平台,为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网络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许多网络用户由于对肖像权认识并不清晰、重视,随意获取、传播他人肖像,殊不知,若使用不当就会因侵犯他人肖像权而承担不利后果。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一起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庄某系知名时尚博主及模特,长期从事探店、服装穿搭推荐、商业拍摄等活动,因其自身较好的外形条件及优秀的文案创作能力,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及商家的喜爱,目前在小红书、抖音、逛逛等平台大量粉丝,并收到大量知名商家的商务拍摄邀请,其肖像权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谢某大学毕业后就加入了创业大军,先后在抖音、淘宝等电商平台开设了多家售卖生活百货的店铺。在制作店铺产品链接时,使用了庄某的照片作为商品“假发男短发全真自然一体发片”“韩版帅气男士假发”的图样展示图。庄某发现后,以其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城厢法院提起诉讼。

      庄某认为,谢某私自将其照片作为产品展示图,会使得一般消费者、自己的粉丝及潜在客户误以为其头发实际是谢某销售的假发,从而对其形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侵害了其名誉权,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庄某要求谢某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其肖像的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谢某则辩称,该款假发只销售了一单,营业额仅为171.91元,面对庄某提出的赔偿金额,希望能够进行调解。后经城厢法院调解,谢某当即下架了含有庄某照片的商品,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庄某2000元,庄某也当场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谢某未经庄某的同意,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使用含有庄某肖像的照片为其商品进行宣传推广,构成了对庄某肖像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短视频平台加速了信息的流通,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促进了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侵犯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的网络违法甚至犯罪问题。本案的处理结果警示人们在网络空间活动同样要遵纪守法,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也要受到法律约束,在网络上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505/29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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