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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演员高空表演坠亡 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13

      □记者 林扬阳

      4月15日晚,安徽宿州桥区蒿沟镇尹楼村文化节开幕式高空杂技表演现场突发意外,一名女演员在升空过程中突然坠落到舞台上,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件发生后,持续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的关注和热烈讨论。

      4月18日晚,桥区委区政府调查组发布了该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对外通报了事件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进展情况。目前,演出的承办方安徽某演艺传媒有限公司已与逝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一场杂技表演,竟成人生“谢幕”演出,虽然逝者家属已获赔偿,但网友们仍对此唏嘘不已,同时对此次事件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演出中各方应尽的义务等法律问题展开热议。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礼桉律师,结合该事件情况详细解读背后的法律问题。

      热议一:女演员坠亡责任如何划分

      据通报,2023年3月26日,演出活动主办方尹某某(宿州市某种植家庭农场实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安徽亚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演出合同书,定于2023年4月15日至16日在尹楼村开展演出活动。

      2023年4月15日,安徽某演艺传媒有限公司邀请杂技演员张某某与孙某某(俩人系夫妻关系)参加演出,双方口头约定演出事宜。当天下午张某某、孙某某从河南永城驾车于17时许到达演出现场。当日20时53分许,张某某与孙某某在表演高空杂技时,孙某某从高空跌至舞台上受伤。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由120急救车送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3时许,伤者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高空杂技表演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坠亡事件。演出过程中未提供必不可少的演出安全应急防护,违规使用吊车吊人,操作不规范。

      网友疑问①:此次事故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因未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组织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此次演出活动主办方尹某某作为这场表演的组织者,不仅对现场观众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幕后的工作人员和表演者同样有。主办方管理不到位、没有检查演员有没有做足安全保护措施,就是没有尽到义务,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同时,安徽某演艺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承办方,应该在演出活动中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制定演出安全应急防护等方案。根据通报,此次演出过程中未提供必不可少的演出安全应急防护,为此承办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演员在参加高风险的杂技表演时,应该了解和掌握表演技能,并且在表演时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从视频中看到,女演员没有任何的安全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演员自身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网友疑问②: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需要对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事件中,如果确定了事故责任方,责任方须按过错程度对死者家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另女演员坠亡时未年满60周岁,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其与丈夫共同抚养的两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则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该事件中,因其家属与演艺公司已达成赔偿协议,具体金额不再详细计算。

      热议二:演出有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网传一段现场视频显示,主持人当众宣传称:“他们没有任何的保护措施,今天我们要演就演真实的。”一位现场目击者称,舞台上并没有设置安全垫之类的保障用具,现场没有紧急救援,也没有应急救援。

      网友疑问①:主办方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我国《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具体规定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次事故已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冯礼桉律师认为,高空杂技表演的极度危险性是可以预见的,演艺公司若未对此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刑罚。当然具体实际情况,要以公安机关最终调查结果为准。

      网友疑问②:演艺公司在演出中应如何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演艺公司在举办演出时,法定义务主要包括:1、所使用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应当达到从事该行业所需要的安全标准;2、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备设施设备,比如剧场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监控设备、安全检查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等,并保证在日常管理中各种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3、配备具有相关安全保障能力的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等;4、活动前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安检、消防、人员疏散等方案。

      热议三: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与处罚

      针对此事件,蒿沟镇政府工作人员回应说:“此次活动演出并非政府部门举办的,而是个人以个人名义和演艺公司签的合同,协议上明确说了 ,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公司要负责。”

      当地文旅部门回应,此次演出系营业性演出,安徽某演艺传媒有限公司有相关资质,但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此外,2021年,涉事演出公司曾因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被行政处罚。

      根据通报,桥区主管部门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安徽某演艺传媒有限公司违规演出行为予以处理。

      网友疑问①:未经审批开展营业性演出如何处罚?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网友疑问②:演艺公司未经审批违规举行活动,主管部门是否存在失职?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主管部门发现未经审批违规举行活动的行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制止活动继续进行,疏散参加现场活动的人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目前的通报,暂无证据表明主管部门管理上存在失职。若存在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应当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热议四: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义务

      启信宝App显示,涉事公司安徽某演艺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含文艺综合演出、婚庆礼仪服务、舞台设备租赁等,杨某某全资持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年报信息公示,该公司实缴出资额为0,且连续多年参保人数为0。

      网友疑问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如何处罚?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该事件中的演艺公司是否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判断当事人之间有否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第三,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等身份证件或要求劳动者填写“登记表”或“报名表”,并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能否证明自己与演艺公司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若双方确系成立劳动关系,安徽某演艺传媒有限公司确实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女演员家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相关赔偿由工伤保险予以赔付,如演艺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相关赔偿由演艺公司承担。

      网友疑问②:遇到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从雇佣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只要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如果单位整体未缴纳社保,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并投诉;如果是单位针对部分人或个人未缴纳社保,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反映并投诉。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热议五:造谣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据媒体报道,演艺公司回应称女演员与共同演出的丈夫演出前因吵架没系安全扣。此言一出,迅速引起轩然大波,一些不明所以的网友认为本次意外的根源就是吵架引起的,甚至有网友质疑丈夫是不是故意松手。

      网友疑问①:如果没有吵架生气情节,演艺公司的说法是否属于造谣?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如果演艺公司违背客观事实,故意将责任推卸给女演员的丈夫,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属于侵犯名誉权。如果演艺公司无中生有、断章取义并恶意传播虚假信息,损毁他人名誉的,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造谣。

      网友疑问②:造谣应该负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处罚如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所采取的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应尽到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主办方、承办方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场地内设置必要的安保措施,防止发生意外,除了表演道具符合质量要求外,还需要制定紧急预案。对于演员来说,必须要符合相关安全规范,按照要求佩戴安全措施,并做好安全检查。

      此外,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无效约定变更或者放弃。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提供初步证明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应材料,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记者后语

      以生命做代价的真实表演不可取

      一个鲜活的生命在一场演出中凋零。随着演艺公司与逝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杂技女演员高空表演坠亡”事件或将逐渐平息,但悲剧背后折射出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杂技表演以其高难度、高风险等特点,受到观众的喜爱。但生命安全不容儿戏,一场精彩的演出不应以表演者“以命相搏”为代价,杂技工作者应视情况抛弃危险系数高的动作,杜绝无安全措施的危险性表演,对自己的生命负责。

      同时,作为类似表演的主办方,应始终把杂技工作者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好演出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也让这项古老技艺得以永久传承与发展。

      生命,永远比演出效果更重要!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421/29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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