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书海)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常常只保存转账凭据作为呈堂证供,殊不知,单纯的转账凭据并不能证明该笔资金的性质。近日,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以转账凭据为证诉请被告偿还借款,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原告柳某诉称,被告丁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但未约定利率亦未出具借条,并提供2015年10月30日通过银行向丁某转账的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被告丁某辩称,案涉转账确已收到,但该笔转账并非借款,而是2015年柳某与他人合伙向其购买矿石所支付的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柳某要求被告丁某返还借款10万元,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但不能证明该笔转账款的性质。丁某认可收到该10万元款项的同时,主张双方并非熟人朋友关系,上述转账系柳某与人合伙向其购买矿石的定金。同时丁某未向柳某出具借条等凭证,柳某称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且柳某也认可2015年10月30日向丁某转账后一直未向其催讨,柳某的主张不合常理,故其要求丁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柳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三明中院,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银行转账凭证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相较于借条等能够直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书证而言,还需要通过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大家在借款时除了保存转账凭证外,还需留存能够证明转账性质、目的、缘由的其他证据,以便权利受损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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