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三小时后受伤,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法院:入职当日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
入职3小时意外受伤,但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该如何维权?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提醒广大单位和求职者注意。
入职3小时受伤 现场勘查还原经过
2022年4月21日,张先生到厦门某公司门口咨询应聘事宜,招聘中介公司让张先生先体检。体检后,招聘中介公司打电话让张先生于2022年4月23日到厦门某公司报到。2022年4月23日上午8时05分,张先生在厦门某公司门卫处登记后进入该公司,并于当天11时01分离开该公司。厦门某公司对进出厂区人员进行严格登记制度,非经登记不得入内。
张先生主张其进入公司后,厦门某公司与其签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底薪2030元,按计件结算工资,工时为5天8小时制。签了劳动合同后,其进入车间工作,车间组长让其拿取产品到靠近墙壁的打磨台打磨。随后,张先生在工作过程中被凳子绊倒受伤,在与车间组长说明情况后便离开公司前往医院治疗。
事后,张先生因与厦门某公司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等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厦门某公司认可其委托招聘中介公司对外招聘,但抗辩称公司尚未用工,与张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4月23日上午只是对张先生进行面试,带张先生了解工作环境、告知工作流程,张先生未进入车间,并没有上手操作,回到办公室就让张先生回家等通知。张先生未提供劳动合同也未举证证明其有为厦门某公司提供劳动。
双方各执一词,且就案件事实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庭审后,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厦门某公司厂区,由张先生现场陈述、还原入职及受伤过程。
在厂区内,张先生能准确指出签署《劳动合同》时所在的办公室,在现场却有多份厦门某公司的空白劳动合同,并引导前往公司车间,车间内的布局、工序、工作内容等细节与其庭审陈述一致,亦能准确指出洗手间所在位置。
法院审理
3小时面试有违常理
入职当日存在劳动关系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现场实地勘查过程中能准确还原入职当天的全过程,对公司车间位置、车间内的布局、工序、工作内容等细节的陈述与现场一致,足以证明其曾进入车间并投入工作。厦门某公司主张2022年4月23日8时05分至11时01分期间系对张先生进行面试,但对流水线员工进行约3小时时长的面试有违常理,亦未举示任何证据反驳张先生的主张,故对厦门某公司的抗辩,同安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张先生与厦门某公司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张先生的陈述、举证及现场勘查的情况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于入职后已按厦门某公司的要求进入厦门某公司生产车间开始工作。故同安法院依法认定张先生与厦门某公司于张先生受伤当日即2022年4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无论是上班第一天或是在试用期,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因此,劳动关系成立后,职工自动就相应地获得工伤认定的资格。之后,张某可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获得赔偿。
法官提醒
为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劳动者应当提升证据意识,增强举证能力。平时留存好应聘过程中的招聘启事、往来沟通邮件、录取通知、聊天记录等。签署入职登记表或报名表、劳动合同时,若无法持有原件,应拍照备份。在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保存好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交记录、考勤记录或能够证明身份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必要时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相应有效证据。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者入职时,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让劳动者熟悉工作流程、安全规范后再安排劳动者正式上岗工作。也应在劳动者入职后尽快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能减轻自身的用工成本和损失。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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