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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店销售问题口罩被罚20万元,事后向经销商索赔!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13

      合理判断出卖人违约责任

      

      明确买受人自身违法所致的行政罚款

      

      不属于出卖人违约赔偿责任范围

      

      ——成都某药房诉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理判断出卖人违约责任,明确买受人自身违法所致的行政罚款不属于出卖人违约赔偿责任范围。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发布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典型案例,上述案例便是其中一例。

      

      2020年1月23日,成都某药房工作人员陈某与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采购员王某口头约定以每个1.5元的价格采购10000个一次性使用口罩。当日,成都某药房向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支付了15000元货款。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通过网络卖家陆某订购了口罩。相关货物发到王某的住处后,王某委托其父于2020年1月27日晚将该批口罩当面交给了陈某。2020年1月28日早8:30,王某电话告知陈某这批口罩有问题,要求暂停销售并退货。但成都某药房未停止销售,而是在当天上午10点开业经营,开始销售这批存在商标仿冒问题的口罩,并迅速被消费者举报。当日11:26左右,经相关部门突击检查,举报情况属实。之后,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成都某药房存在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商标的伪劣口罩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时存在隐瞒推诿行为,被处以罚款20万元,并罚没未销售的假冒口罩。因此,成都某药房以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已被行政机关另处罚)向其销售口罩系假冒产品,造成其货款损失1.5万元及被罚款20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赔偿上述损失。

      

      四川自贸区法院认为,关于口罩被罚没造成的货款损失1.5万元,是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判令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予以赔偿。但是,行政机关对成都某药房的罚款20万元的处罚,是针对成都某某药房的故意销售假冒防疫物资、被查处时故意推诿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一方故意的违法行为,足以阻断违约行为与相应损失后果的因果关系。本案原告成都某药房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进而造成的损失,在法律上是其自身故意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买受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被罚款后果,与出卖人违约行为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因此对成都某药房的该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四川自贸区法院一审判决: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赔偿成都某药房货款损失1.5万元;驳回成都某药房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我国发生新冠疫情发生后,一些不法生产者、销售者趁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牟利,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虽然伪劣口罩的生产者、批发销售者应依法予以打击,但在法律上并不因此减轻、免除终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终端销售者违法违规的查处措施。四川自贸区法院通过本案裁判明确了以下规则:买受人自身未按诚信原则履行质量核验义务,对于明知标的物存在瑕疵,仍然故意违反行政管理性法律规定进行转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该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罚款的损害后果,不得通过民商事合同纠纷诉讼进行转嫁。本案适用诚信原则合理判断了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范围,同时强化了行政机关对违规违法经营者处罚的威慑力。本案模式可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具有参考价值,也体现了民商事审判对国家抗疫斗争法治保障所作出的应有贡献。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512/2741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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