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我市“抓项目促投资”专项行动工作,加快市级重点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等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放量,确保全市投资平稳增长,我委起草了《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保障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有关建议请阐明理由和依据,并于2023年5月5日(星期五)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件:cqfgwxmc@163.com;
(二)电话:023-67575026;
(三)信函: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处,邮编401121。
附件: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保障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附件
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保障政策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我市“抓项目促投资”专项行动工作,及时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改革创新的实践成果及时固化为政策举措和制度规范,加快市级重点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等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放量,确保全市投资平稳增长,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施工环境保障
(一)保障重点项目运输需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货车通行证、城市管理部门核发工程渣土运输车通行证,发证单位安排专人对接办理,发证数量与重点项目建设需求相一致,有效期与其建设周期相匹配。施工单位申请证书,项目法人加强指导。对首次申请办理的,发证单位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对申请换发的,发证单位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加强交通信息共享,证书有效期内因道路条件、交通运行、渣场等情况变化需调整的,由发证单位通知调整。
对重点项目实行特殊工艺、连续浇灌等的时间段,以及应急抢险工程,加大建材、出渣等运输车辆在城区限行区域、在高峰时段(原则上工作日7︰00—9︰30、17︰00—20︰00和休息日9︰00—12︰30、16︰00—18︰30,下同)、敏感时段(原则上重大活动、高考和中考前半个月备考期及考试期间等,下同)的通行保障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驾驶人员、运输车辆日常管理,严禁将货车通行证、工程渣土运输车通行证用于其他项目,严格落实驾驶人员、运输车辆出入工地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证照、路线、运输的监管查处,督促运输车辆严格按照指定时间和线路组织运输;加强路面交通组织、清扫保洁等工作。跨区县(自治县,下同)运输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划定运输线路后,沿线区县政府应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
(二)保障渣场供给。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基于本辖区地形地貌、规划控制标高等因素,有序推进渣场选址、建设、安全、运营工作,安排本级国有企业负责新设渣场,并优先保障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市政路桥隧、水利等重点项目。服务的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渣场,运行时间应与项目施工时间保持一致。建立辖区项目挖方、填方台账和信息平台,引导渣土就近平衡。
市级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渣场建设的指导和支持。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测算片区规划控制标高,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要优化项目设计,减少挖方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重点项目设计方案时,结合周边地形地貌、规划控制标高等因素,同步提出就近可填方地块建议,后由项目法人对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落实。市城市管理局要优先建立中心城区渣场联动工作机制,就近调配重点项目使用渣场。
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需临时变更或调剂使用其他渣场的,由施工、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共同核查提出建议,项目法人会同区县政府核实认定后执行。费用根据施工合同明确的渣土运输计价方式分类处置:采用包干价结算的,由施工单位在中标价中消化;采用按运距结算的,由项目法人会同施工、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有效核查,如实计量计价。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三)保障重点项目爆破作业和治安安全。除法律法规明确的非爆破时间段、敏感时期以及上级部门要求外,依法依规支持施工单位开展爆破作业。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设备、材料、物资的安全管理,对于偷盗等问题频发的区域,开展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四)保障夜间施工。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防噪、防尘等工作,最大程度保障重点项目在非敏感时段的夜间(22︰00—次日6︰00)施工需求。对重点项目实行特殊工艺、连续浇灌等的时间段,以及应急抢险工程,夜间施工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5天,有条件的应支持每周7天、24小时不间断施工。项目法人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夜间施工计划,明确施工内容、工艺和形式,减少噪声、扬尘等影响。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夜间施工计划开展施工,并加强噪声、扬尘、安全等管控。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二、强化用地保障
(五)加快推进用地审批。落实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关于主动作为强化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保障的函》(渝规资函〔2022〕438号)。对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市政路桥隧、水利等重点项目的控制性节点工程,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支持采用先行用地、分期分段用地、临时用地等多种方式保障用地。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分地块、分地上地下等保障用地措施。
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开展的设计方案审查、控规维护(控规修改)、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等工作,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统一书面征求区县政府、产权单位意见。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各区县政府)
(六)厘清储备土地整治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编制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抄送土地储备机构。市和区县两级储备机构全面梳理储备土地的整治征拆需求,编制匹配重点项目建设需求的储备土地整治计划,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并按计划开展整治。已储备土地的整治和征地拆迁,纳入市和区县两级储备土地整治计划和资金保障。
新储备土地应先行开展污染调查,经评估已存在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实行先治理、后储备。已储备土地的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及费用,按照收储协议确定。其中,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需立即使用但尚未完成治理的土地,可由项目法人实施污染治理并先行垫付费用,待审计认定费用后,由市土储中心支付或按照收储协议约定比例分担。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土地储备机构、各区县政府)
(七)推进污染土地治理改革试点。支持污染土地根据重点项目建设需求,实行分块、分期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要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分级技术规范和住宅、教育、交通等不同用途土地的分类治理标准,积极探索“环境修复(风险管控)+开发建设”并逐步全市推广。将污染土壤修复方案的备案权限和轻度污染地块、非敏感用途地块的土壤污染全过程管理权限下放区县政府,对污染特别轻微的地块,可由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自主修复。
(责任单位:各土地储备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三、强化行政审查审批保障服务
(八)据实核算项目投资。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批复总投资的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增设或标准调整,涉铁代建、管线迁改、占道挖掘、设施赔偿等费用,应补充纳入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按照项目原筹资渠道平衡。具体由项目法人会同施工、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提出建议,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核、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审计部门加强监督。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能源局)
(九)优化占绿审批。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按要求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并纳入项目总投资。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批复总投资但未计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项目,予以免收,由此产生的补偿绿地所需建设费用,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财政资金统筹。
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办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手续,可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空间协同论证意见、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其他审查意见。上述文件仍无法准确界定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范围的,可先行办理临时手续,待设计方案固定后再行办理正式手续。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
(十)改进部分专项审批。重点项目建设导致的电力线路、油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城镇供水管道和污水管道、公用通信网络等管线迁改工程,应满足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安排。线路迁改对保供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法人应按规定报告,并提前与管线产权单位充分协商。项目法人应提前开展管线核查、与管线产权单位协商、管线迁改设计等工作,迁改内容及费用单列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成果,作为管线迁改工程审批及投资的依据。重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管线迁改设计和投资的指导评估力度,确保管线迁改工期、投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对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导致的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应将电力线路迁改工程纳入重点项目建设内容,随重点项目一并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履行核准程序。有关单位依据重点项目审批文件及对应前期工作成果、电力线路迁改协议等,申请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在城镇建成区内的燃气管道迁改,项目法人应会同燃气企业,综合项目建设计划、燃气保供、运行安全、行政审批等因素,共同制定迁改方案。拟建管线设施与现状建筑存在安全间距不足等问题,确实无法拆迁现状建筑的,应通过工程、技术措施确保安全,迁改方案由管道保护专家评审论证,并经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建设实施。工程实施后纳入安全管理重点监管范围。
(责任单位:国网市电力公司、各燃气企业、各区县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通信管理局)
四、支持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提前介入
(十一)支持前期工作审批提前介入。对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有关前期工作审批、审查和备案单位要按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绿色通道、高效审批”的要求,指导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技术单位加快编制并提高质量。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8号),重点推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适度分离,强化空间协同、用地协同、技术协同、施工准备协同,切实提高前期工作审批、审查和备案效率。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各区县政府)
(十二)支持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规划、用地、施工等建设手续,完善施工招投标等程序。确因特殊原因暂未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项目,在满足已确定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缴纳相应工程保证保险费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等条件下,对口行业质量监督单位和安全监督单位应采用提前介入方式支持项目施工。项目法人要依法加快有关建设手续办理。对口行业质量监督单位和安全监督单位实行“尽职免责”。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各区县政府)
五、强化国有企业投资考核
(十三)优化市属重点国企考核。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建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产生的投资,可不受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的投资规模限制;受托整治涉及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用地的储备土地,纳入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六、其他
(十四)形成政策措施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协同,确保同一行业、同一区域、同一运输路线的政策规定、批复标准一致。对重点项目阻工、扬尘、噪声、信访等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全力保障配合。除上级交办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对已批复的运输路线、已取得证明的夜间施工时间等,不得“口头”叫停。不得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外,要求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增加审查、论证、听证、征询意见等事项或流程。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信访办)
(十五)强化督查考核和跟踪监督。本通知有关政策措施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有关督查和考核工作。设立投诉举报机制,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发现对本通知有关政策措施保障服务不到位、乱作为情况的,可直接向市重大项目服务中心投诉举报(电话:023—61965949)。
(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办、市发展改革委)
(十六)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通知的具体落实,建立工作责任制。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通知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和迭代更新。
区县级重点项目在本辖区内的管理,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区县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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