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知识产权案例。在法庭上原告诉被告侵害自己的商标权,但是在开庭审理过程当中,法官却发现案件有点不太对劲儿。
被告公司多次以原告商标对外宣传,原告请求被告公司消除侵害原告商标的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原告确实是“某诚”等两个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被告并不是商标的权利人,法庭上原告拿出注册商标证等证据,但被告公司并不认可。
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的实际控制人刘某曾经任职于被告公司,并且与被告公司的法人共同作为高管经营被告公司,后来双方发生分歧,刘某离开被告公司。另,被告法定代表人去了原告公司注册地,发现注册地址没有原告的经营行为。
法官说法
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恶意抢注了涉案的“某诚”商标,提起本案诉讼构成了权利滥用,根据民法典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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