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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挖呀挖”爆火背后,“挖出”这些知识产权问题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18

      记者 林扬阳

      “在小小的花园里面挖呀挖呀挖,种小小的种子开小小的花……”近日,随着“挖呀挖”短视频的爆火,这样一首儿歌风靡全网。因为歌词和节奏朗朗上口,令网友们直呼“太上头”,纷纷进入造梗模式,一时间各种版本和翻唱火热出炉。

      然而,全网“狂欢”过后,围绕“挖呀挖”的质疑、争论随之而来,一场关于知识产权的探讨如火如荼展开。其中,关于多名凭借该首歌曲获得极大关注的创作者是否侵权、网络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同意直播间里翻唱他人歌曲是否违法等法律问题还在持续受到关注。记者就此进行综合梳理后,采访了资深知识产权律师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魏垂进律师。

      热点回顾

      4月24日至4月28日,网名为“你是可可呀”“毛葱小姐(桃子老师)”“好孟”“音乐老师花开富贵”等账号先后发布了表演“挖呀挖”手指歌曲的短视频,这几名博主都是幼教老师。

      视频走红网络后,媒体经查询发现,4月22日,网名“草莓壳”的作者发布了其幼师女友林女士表演的“挖呀挖”视频。据林女士介绍,这个手指游戏是她自己在网上向他人学习的。因为周杰伦《听妈妈的话》的曲子能够跟大多数的手指游戏结合起来,能调动孩子们的积极性,所以林女士首次以这首曲子为背景音乐唱了“挖呀挖”,男朋友拍摄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后引发巨大热度。目前,在短视频平台,有数个版本的“挖呀挖”视频,大部分账号博主表演时,也都沿用了《听妈妈的话》这首曲子。男朋友因为心疼林女士被人身攻击,一气之下举报了多个账号后,点赞量较高的账号“你是可可呀”发布的“挖呀挖”视频被平台下架。

      还有网友指出,网名“王小玲”的作者在2021年3月10日就发布过一版《小小花园》。据媒体报道,“王小玲”曾在直播间介绍,这首歌的歌词由她最早改编而成,并取名为《小小花园》,歌词与现在网络流传的一致,点赞量有十多万。但网络资料显示,《小小花园》作品的词、曲、编曲均为“苏苏”。

      此外,随着“挖呀挖”视频的走红,网名为“音乐老师花开富贵”的武汉黄老师开起直播间,在“挖呀挖”的旋律中进行直播,人气爆棚。网友发现黄老师在这期间直播间人数从未低过10万+,而且各种打赏不断。对此,5月13日晚,“挖呀挖”黄老师直播间已关闭打赏功能,并承认,直播中收过一些打赏,“但没有网友说的过百万、过千万,没有接任何广告,也没有与其他公司有商务合作。”

      据悉,“挖呀挖”热度已出圈,5月6日之后的8天,全国新注册成立44家以“挖呀挖”命名的公司,一家公司还申请注册了“挖呀挖呀挖”商标。

      问题一:短视频平台爆火的“挖呀挖”视频是否涉嫌侵权?

      魏垂进律师:如果《小小花园》确实是由苏苏作词、作曲、编曲的,则苏苏属于《小小花园》的著作权人。几名幼师博主如果在日常教学活动使用该作品,不需要经过苏苏的同意。但是如果将《小小花园》作品的内容上传至短视频平台,那么必须征得歌曲作者苏苏的许可,否则就涉嫌侵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侵害了权著作权人享有的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问题二:原创短视频发布在网络平台上,作者享有哪些专有权利?

      魏垂进律师:作者对原创短视频享有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为人身权,如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性等权利,且除发表权外的其他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二为财产权,如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财产权或转让财产权利,并依法或依约定取得相应报酬。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并延续至其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对于原创短视频,作者享有相应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侵犯。

      问题三:未经许可网络翻唱歌曲是否侵权?

      魏垂进律师:黄老师在直播间唱这首歌时,有了网友打赏的收益,已从带有公益性质的教学行为演变为商业行为。公开资料显示,《小小花园》是由苏苏作词、作曲、编曲的,所以必须征得歌曲作者苏苏的同意才行,否则就涉嫌侵犯苏苏的著作权。

      律师提醒,如果一定要在直播间翻唱歌曲,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问题四:侵犯著作权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魏垂进律师: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该事情中,原创作者可以要求黄老师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律师介绍,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赔偿数额的上限是500万元,违法成本已经大大提高,各行为人应当提高版权意识,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问题五:原创短视频被搬运,平台也会侵权吗?

      魏垂进律师: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构成侵权,短视频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作者许可将一个平台的短视频搬到其他平台的,属于侵权行为,平台对发布的作品,要承担一定的审查责任,没有审查就会构成侵犯著作权,要承担侵权责任。该事件中,著作权人如要求平台采取必要措施下架相关链接,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如通知发布者,下架相关链接,著作权人追究起来,短视频平台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六:短视频里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是否构成侵权?

      魏垂进律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音乐作品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并上传至短视频平台,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挖呀挖”事件中,从林女士男朋友到后续发类似短视频的几位博主均用了周杰伦《听妈妈的话》这首曲子作为背景音乐,且视频播放量大,已经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律师提醒,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发布短视频的时候往往会使用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元素,最常见的就是背景音乐。如果短视频只是个人使用,没有商业目的,那么对他人音乐作品的使用尚不构成侵权。然而将视频上传网络,存在侵害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时候短视频爆火也是一瞬间的事情,短视频制作者随时可能被追究侵权责任。

      问题七: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原创作品素材?

      魏垂进律师:合理使用原创作品素材的行为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作品的同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八:短视频侵权多发,创作者如何维权?

      魏垂进律师:在维权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如果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可以直接联系侵权人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如果发现自己的作品在短视频平台上被侵权,可以向平台投诉,要求平台删除侵权作品并对侵权人进行处理;如果侵权行为严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

      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保存侵权行为损害程度的具体证据,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影响范围、侵权者盈利情况等,这些是影响赔偿定量的重要因素。

      问题九:抢注网络热词为商标存在怎样的法律风险?

      魏垂进律师:虽然将网络热词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一定程度上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商家的知名度,但是网络热词大多只是单纯具有娱乐效果,用来申请商标大多会因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或“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而被驳回。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明确提出,要坚决打击“蹭热度”和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等恶意注册行为。商标恶意申请不仅无法获得注册,相关申请人、代理机构还可能受到处罚。同时,注册了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而以转让为目的的商标也会遇到麻烦,法律规定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律师提醒

      目前,短视频侵权行为十分严重,不仅侵害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网络空间的秩序。

      作为用户,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刻理解“合理使用”的含义及其边界,不得随意发布、转发、恶搞未经授权的作品,发布、转发、引用要标明作品的创作者、来源或出处,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创作原创短视频要注意在作品上加上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提高侵权难度,同时便于后续维权。

      作为短视频整合、存储、传播的渠道,短视频平台理应承担起对短视频的监管责任,利用技术将形式审查与内容审查相结合,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妥善维护好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手记

      “挖呀挖”走红,让网友们看到了教育创新之美,但与此同时背后折射出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容忽视。

      创新需要激励,创新的成果更需要保护。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法律法规,让知识产权保护跟上创新的步伐。短视频平台则需要加强版权保护,利用技术手段严格审核上传作品的版权信息,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此外,作为公民个人,应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尊重他人的创新成果,遇到侵权事件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或许,随着眼花缭乱的一波又一波短视频发布,“挖一挖”视频会被淡忘,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只是“一阵风”。希望通过“挖呀挖”事件,“挖”出创新动力,“挖”出“智造”潮流!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517/30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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