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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掉电诈“供电站”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18

      日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由辖区内某企业遭受电信诈骗引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斩断了诈骗分子的洗钱链条。

      通过信用卡帮人洗钱

      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了解到邱某在帮助他人代还信用卡,因此找到邱某让其帮助“上家”转移一些“不干净的钱”,并按照一定比例给邱某分成,邱某听到有利可图欣然答应,并主动邀请了同样手持多张信用卡的孙某入伙。

      之后,3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由陈某负责与“上家”联系对接,由孙某、邱某负责将手中持有的他人信用卡提供给“上家”用于资金结算,并按照上家要求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转移资金,帮助实施洗钱。

      侦查机关抓获嫌疑人

      自2021年5月28日至7月5日间,3人共帮助犯罪团伙转移资金1030万元,在此期间,陈某获利约16万元,孙某、邱某共获利8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通过调查被害企业被骗钱款流向,锁定了陈某3人,将其抓获归案。

      办案检察官通过审查嫌疑人供述,发现此案中嫌疑人是在明确知晓转移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诈骗分子实施洗钱,应当定性为处罚较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是要求侦查人员围绕陈某3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情况和信用卡持有情况等进一步补充证人证言和银行卡信息等证据,并通过审查证人证言及其他有关线索,认定邱某介绍孙某与陈某认识,有共同参与预谋、参与分赃、参与供卡的情节,涉嫌共同犯罪,需进一步予以查明,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与此同时,建议公安机关调取孙某、邱某二人使用的POS机绑定的全部银行交易明细,对每笔转移的赃款进行认真核对,最终准确认定了本案的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判刑

      经过审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陈某、孙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赃款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二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对二人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全部采纳了溪湖区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邱某因其涉嫌犯罪的证据有待进一步补充完善,遂进行另案处理。

      检察官介绍,在电信诈骗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低价购买服务的形式,以较低的报酬作为诱饵蓄养一大批“卡商”“卡奴”和帮信团伙作为他们的“提线木偶”,他们隐于幕后,通过网络锁定被害人,并操纵着“木偶们”活跃在台前,一旦案发暴露,“木偶们”首当其冲,而在层层掩护、伪装之下的真正幕后黑手早已逃之夭夭。这也是导致此类犯罪嫌疑人抓获难、资金追索难的重要原因。

      检察官提醒:生活中遇到有人提出有偿使用自己的闲置银行卡,并给予可观报酬的这种所谓“美事”,极有可能是为电信诈骗等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供电”“输血”的不法行为,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避免成为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

      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取证。

      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取证。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0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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