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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聚餐饮酒后无证驾车死亡 一起喝酒的朋友该担责吗?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18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酿成伤亡事故后家属向共饮者索赔的案件屡见不鲜。近日,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周某因聚餐饮酒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起喝酒的朋友被其家属告上了法院。

      

      周某与张某等4人聚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车辆剐蹭路侧人行道路沿石后摔倒,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周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3.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周某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而造成的事故,故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后,周某家属提起诉讼,认为张某等4人应当承担30%的责任。

      

      被告张某等4人辩称,他们虽与周某共同饮酒,但是席间并无任何劝酒行为,且离开时也注意到周某状态良好、行为正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对周某自身单方面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知饮酒后禁止驾驶机动车辆,但其并未节制酒量、合理饮酒,且醉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导致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但张某等人与死者周某共同饮酒,应对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负有高度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但本案尚无证据证明席间存在强制劝酒行为,且4被告中仅张某与周某系认识多年的朋友,其余3人与周某并不熟悉,不能对其余3人苛以较重注意义务。因张某明知周某酒后驾驶车辆,未进行提醒和有效劝阻,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判决酌定由张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共计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同事或朋友之间聚餐饮酒系常见的社会交往方式,而参与饮酒者本人作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对自身健康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并谨慎防范危险发生。共同饮酒中,同饮者在不存在强行劝酒、许诺条件饮酒、逼迫饮酒等不当行为,且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同饮者明知对方可能醉酒,还放任其酒后自行驾车离开而发生伤亡事故,属于未尽到有效劝阻和照顾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黄雨唯)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517/2744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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