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逢知己千杯少”,好友相聚难免会饮酒助兴,倘若共同饮酒后有人身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近日,成都市锦江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因饮酒身亡引发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谭某与数名同事聚餐,期间共饮用了大量白酒与啤酒。晚上11点左右,谭某起身站立摔倒,被同事扶起后谭某开始呕吐,意识不清。众人发现谭某出现昏迷状况,遂拨打120将谭某送医救治,因抢救无效谭某死亡。谭某的近亲属以未能对谭某饮酒尽到善意提醒义务为由,将同桌饮酒人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情认真分析研判,认为调解方式更利于抚慰家人悲痛之情、顾全同桌酒友情谊,实现事了人和。法官一方面向谭某亲属做思想工作,告知其虽然部分同桌饮酒人劝酒有一定过错,但谭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其过量饮酒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劝说数名共同饮酒人,体谅谭父谭母中年丧子的悲痛,并分析谭某家属处境和索赔要求。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同时,法官也向当事人阐明现行法律规定:实践中共饮者在以下四种情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的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二是醉酒者处于危险状态下共饮者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三是酒宴结束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经过反复说理及磋商,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各被告向谭某父母共计赔偿十余万元,其中3名被告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朋友之间的正常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但饮酒要文明、适度,尤其不能强行劝酒、酗酒、斗酒,并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同桌酒友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每个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我酒量有正确认识,也应意识到过度饮酒的不良后果,把酒言欢的过程中务必量力而行,避免乐极生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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