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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怎样保护教育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18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既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更为维护人民权益织密防护网。

      民法典对教育、学校的特殊保护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具有连续性,民法典新增的条文主要体现为学校作为法定组织有申请撤销监护权、学校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文体活动风险自担及例外等。民法典中涉及教育的条文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类属家庭的法定教育及赔偿职责。

      民法典这类规定包括,父母、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第二类规定教育设施的种类,规定教育设施不得抵押。

      民法典第260条规定,涉及集体所有的教育设施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第39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遵守教育法及民法典规定,增强教育设施不得抵押的观念,维护学校教育设施的公益性质。民办学校仍具有公益性质,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包括民办学校设施抵押与当地不动产中心的沟通和衔接,防范因学校经营行为可能对正常教学造成的不当影响。

      第三类规定教育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一是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和1200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及免除。第1201条规定,第三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追偿。

      二是学校作为法定组织有申请撤销监护权。民法典第36条规定,学校作为法定的组织之一,有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针对在校未成年人可能受到家庭暴力等情况,学校要积极调查反馈在校学生情况,在必要时有权作为法定组织申请撤销监护权,真正担当学校的社会责任。

      三是学校要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学校要完善规章制度,防止教职工及学校学生受到伤害,一旦发生个案,主动支持配合受害人维权及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四是维护校园安全,确保教职工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这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法典、教育法对教育、学校特殊保护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规定了文体活动风险自担及例外情况。学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受到损害,可按相关规定处理。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因此,学校应当积极争取家长支持,以意外伤害商业险预防在校学生因参加文体活动可能受到的伤害。

      在校学生开展体育锻炼,学校有职责有义务保障体育设施的安全,这是学校作为学校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尽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特别是要做好校园安全值守,防止第三人进入校园对在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特别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让青少年知法、守法、用法,切实维护青少年正当合法权益,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整合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力量,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合力。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63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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