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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渔期下水捕鱼溺水身亡,谁担责?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18

      □邱继莲 吴凌燕

      无视禁渔期,下水拉网捕鱼,发生事故该由谁担责?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禁渔期下水捕鱼溺水身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刚(化名)家住某排涝站附近,熟悉周边环境及水域情况,多次在排涝站附近的水域捕鱼。2022年5月6日凌晨4时许,小刚无视排涝站周边设置的“危险,请勿靠近”“水深复杂、请勿游泳”等警示标志,再次前往排涝站附近的堤坝处水域用大型拉网实施非法捕鱼行为。其间,小刚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水,发生意外溺水身亡。小刚家属以排涝站等管理单位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相关管理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0多万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地点位于排涝站附近水域,管理单位在排涝站周边设置了公告、警示标志等,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且堤坝不是对公众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并无义务对排涝站附近的堤坝进行封闭管理或全程看护。事故发生在禁渔期内,且凌晨4时许属于普通民众的休息时间,小刚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正常人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应对捕鱼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但其过于自信,甘冒风险,无视禁渔期及安全警示标牌,用大型拦网实施非法捕鱼行为,最终发生意外,导致溺亡,应自负其责。管理单位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小刚家属要求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小刚家属的诉讼请求。

      小刚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审判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过错原则的适用,不能混淆法律与情感或以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民事活动更多需要依赖民事主体自身认识,本案中,小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对下水拉网捕鱼行为的危险性应具备充分的认识和预见能力,但其违反禁渔期规定,不顾安全警示,贸然下水,对于可预见的风险应自担结果。发生意外虽然令人惋惜,但不能因此令无过错的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今年是福州实施闽江禁渔制度的第七年,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禁渔期规定,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安全防范,保护好自身安全。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511/30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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