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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机“翻新”?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了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20

      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发布了5起《川渝自贸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敬某某、敬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则是其中一例,一起来看看。

      

      被告人敬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安排被告人敬某在员工宿舍内将二手手机进行翻新和包装,并由被告人敬某某安排他人将翻新的二手手机充当全新机进行售卖。公安机关查处后核实,现场查获带有OPPO、VIVO两种品牌标识的手机共计179部。经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查获的“VIVO、OPPO等手机及配件”产品对应正品产品(商品)的批发价格共计达40余万元。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敬某某、敬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假冒VIVO、OPPO品牌标识的手机包装盒、耳机、数据线等手机配件,将二手手机翻新后按照全新手机的包装方式重新配套、包装用于销售,查获货物货值金额超过三十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敬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179部,依法没收并销毁。本案经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二手手机存量巨大,致使很多商家投身翻销二手机行业,但部分市场主体为追求超额利益,将二手机“翻新”后假冒正品新机销售,扰乱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本案明确了以手机包装盒、耳机、数据线等手机配件,将二手手机翻新后按照全新手机的包装方式重新配套包装并以“新机”名义用于销售的行为,属于对商品功能等方面的“实质性”改变,以再生式翻新替换原物核心部分,向消费者以新机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对“家族式”作案的被告人敬某某、敬某处以刑罚,彰显了从严保护知名商标、从严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体现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的特点与成效,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品牌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519/2745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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