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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传普法“典”亮社区 北京三中院法官为民解忧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03

      

      在《民法典》颁布三周年之际,北京三中院行政庭副庭长董巍、法官沈放、冯秋丽及法官助理郝丹于2023年5月25日下午走进大屯里社区,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

      

      为组织好此次活动,行政庭庭长饶亚东召集全庭干警结合“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这一主题集思广益,采取专题授课、以案释法、法律咨询和座谈交流的形式与社区居民面对面交流,开展多样化普法活动。

      三中院行政庭法官沈放结合《民法典》与行政诉讼为社区居民开展普法讲座,她结合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和两个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宣讲解读《民法典》,把法治语言转换为群众听得懂、愿意听的家常话,提升普法效果。

      张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后从二楼走楼梯下楼途中,行至楼梯中段拐弯平台处时不慎跌倒,面部磕在平台墙边摆放的陶瓷大花盆上当场休克。经医院诊断为颈椎椎体骨折及颈脊髓损伤,导致四肢不全瘫。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餐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案件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何种原因造成张某损害后果的发生。

      沈放法官结合《民法典》第1173条、第1198条等规定,从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及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等维度为大家分析了判断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2019年9月,出租人高某与承租人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高某将房屋交付李某使用,李某交纳了一个月房租的押金并将租金交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19日,高某向李某催要租金,李某表示其不租了并表示其已于6月18日搬离涉案房屋,高某表示次日双方到场交接房屋。后双方诉至法院,高某要求李某支付6月20日之前的租金及保洁费,李某主张涉案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认为押金可以抵租金和保洁费,并要求高某退还剩余押金。

      沈放法官为大家解读:根据《民法典》第562条规定,租赁合同中不享有解除权并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虽然相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并进行了房屋交接,但如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方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或就解除后果达成一致的情形下,不能视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从而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三中院“行政法官工作室”在活动现场设置了法律咨询服务台,法官董巍、沈放、冯秋丽及法官助理郝丹聚焦社区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等为居民提供法律意见,帮助解决居民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法官,我想咨询一下房屋出租的法律问题。我们签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了,现在租客不想搬走,他提出之前交的押金不要了,再住一个月,我可以拒绝吗?”

      “根据《民法典》第557条规定的债权债务终止情形。你们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期限届满终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你有权利要求承租人腾房。”

      “法官,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房屋继承的问题,子女孝顺程度会影响房屋的继承分配吗?”

      “按照《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

      社区居民纷纷表示,切身感受到了“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与法院增进了情感联系,也增强了法治信仰。

      在座谈环节,大屯里社区雷宝清书记介绍了该社区的基本情况和居民常见的疑难法律问题。对三中院“行政法官工作室”服务群众,满足居民法律服务需求和同法官面对面交流的愿望表示感谢。

      行政庭将坚持司法为民,继续深入依托“行政法官工作室”,建设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站、解决百姓困难的服务站和密切法民关系的连心站,积极响应基层社会治理需求,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纾解群众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5月是全国“民法典宣传月”;今年的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三周年纪念日,此次的宣传月活动主题为“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305/t20230530_1652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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