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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的存款去哪了? 监护人被判向未成年人返还全部款项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03

      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话题热度再次升温。通常,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尚小、涉世未深,他们的财产通常由父母代为管理。那么,父母能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父母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用于其他开支的案件,最终判决监护人向未成年人返还全部款项。
    李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小天(化名,2012年出生)。2021年11月赵某与李某经诉讼离婚,法院将小天判归母亲赵某直接抚养。小天在北京某银行有存款5万元,该笔存款系小天的个人财产,后该笔款项被李某于2017年分两次全部取出。
    2022年10月,小天作为原告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将李某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返还该笔款项,并赔偿其利息损失。李某认可取款事实,但认为涉案存款事实上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取出相关存款后将该笔款项用于包括小天在内的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开支、孩子养育等,故不同意返还涉案款项。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天名下在北京某银行开立有银行账户,该账号于2016年12月1日存入5万元,款项来源为其居住的宅院拆迁,拆迁主体向小天个人发放的补助款,其监护人将该笔款项办理了储蓄业务,约定存期及存储方式为三年、整存整取。
    2017年李某分两次将前述款项全部取走。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李某取款原因以及款项用途等事宜进行了询问、核实。李某表示,取款前即清楚知悉涉案款项系拆迁主体发放给原告小天个人的补助,相关款项被李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花销,例如购买手机、手表、购买衣物等,其中为小天之母赵某购买苹果手机和苹果手表花费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天名下银行账户中存入的5万元涉案款项系小天基于拆迁而获得的归属于个人的补偿款,并不属于李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笔款项应属于小天的个人财产,小天的监护人在非法定条件下均无权处分。李某自认的消费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范畴,李某对小天名下财产的处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其应就此向小天承担赔偿责任。
    故通州法院判令李某向小天返还全部款项5万元,并赔偿小天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法官提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构建文明和谐的亲子关系,促进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代为保管未成年人的财产,但不可以随意处分。监护人应始终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本案中,小天作为未成年人,其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由父母名下财产支出、负担,监护人不得以抚养被监护人之名行挥霍、消耗被监护人财产之实,监护人不得借代为保存、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之便利转嫁抚养费用及家庭开支。
    此外,不论被监护人的父母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监护人之间都不得使用被监护人所有的财产购买礼物、礼品或进行其他消费以和睦、增进夫妻感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务中也不排除父母双方以合意方式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但父母双方的合意并不能作为监护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即父母一方单独行为或双方合意行为都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6/t20230602_1652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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