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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有组织犯罪法丨黑恶势力并不遥远,让我们一起说“不”!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03

      提起黑恶势力,很多人也许会想起影视剧中嚣张跋扈的黑社会分子,看似生活中不常见。但其实,黑恶势力离我们并不遥远。接下来,检察官就通过几个真实案例,讲述身边黑恶势力的犯罪类型。

      案例一

      随意殴打他人妨害作证

      2017年3月8日晚,谢某在KTV包房内,因敬酒事宜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为泄愤,谢某纠集卢某、岳某等8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其重伤。后为逃避法律制裁,谢某以支付“安家费”为诱饵,结伙卢某主动投案,并采用贿买的方式教唆他人作伪证,指证卢某系上述案件主要嫌疑人。后接群众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对本案重新启动侦查,涉案团伙成员全数落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等罪名,分别判处谢某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七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本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在公众场合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

      控制“黑车”垄断经营

      2019年起,聂某纠集焦某、朱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黑车”车队非法营运地铁站至附近小区的客运线路,为达到垄断营运目的,分别采用威胁恐吓、堵车拦截、顶车撞车等手段,阻扰逼退其他客运车辆,或向其他客运车辆强行收取“份子钱”,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沿线客运行业以及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聂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黑车”不仅干扰和破坏道路运输秩序,侵害合法经营者的权利,而且对乘客自身的安全和社会治安也存在极大的威胁。本案中,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堵车、撞车等暴力、威胁手段垄断交通运营生意,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检察机关连同有关部门通过打击“黑车”非法经营行为,全力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进一步保障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三

      “套路贷”恶意催收

      2011年起,狄某、蒋某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明知被害人无偿还能力,仍反复诱骗被害人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垒高债务,又以保障债权为由,诱骗被害人签订全委公证或者空白房屋买卖合同、制造银行流水或首付款给付痕迹,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房屋过户,以此方式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此外,团伙成员还采用软暴力手段上门滋扰、纠集多人强收房子,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狄某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罚。

      “套路贷”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之实的新型犯罪。与民间借贷相比,“套路贷”实施了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及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暴力索债中的一种或数种套路模式,其本质上是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本案打击了以实施“套路贷”犯罪为主的恶势力团伙,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四

      开设赌场非法敛财

      2010年起,以阮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本市先后开设十余家网吧或游戏机房,以经营网吧为幌子,设置暗房经营赌博机,在面对赌资纠纷过程中,组织聚集团伙成员,采用暴力殴打他人、言语威胁等手段处理纠纷,事后安排集团成员顶罪并给予经济补偿。截止案发,涉案赌资数额高达人民币8亿余元。法院经审理,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阮某等2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三年不等的刑罚。

      本案黑恶势力组织成员分工严密,以集团运营形式,在网吧内设置暗房开设赌场,再以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处理涉赌纠纷,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破坏地区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在涉案财产处置上,检察机关连同有关部门坚持“打财断血”,依法冻结多处涉案房产,铲除了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有效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五

      “敲墙党”强迫经营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陶某、孟某等人为垄断某小区内敲墙、敲飘窗、打墙洞、建筑垃圾清运等装潢土建工程并牟取暴利,结伙该小区物业安全主管,先后多次对业主及装潢工人言语威胁、阻挠滋事、断水断电,阻止同行进入小区承接业务,恶意举报业主私自清运垃圾,迫使小区业主高价接受其敲墙、清运服务,在小区内形成敲墙党恶势力。经法院审理,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陶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

      本案的犯罪分子系典型的“敲墙党”恶势力团伙,内外勾结,采用“软暴力”等手段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强迫被害人接受敲墙、打孔及垃圾清运服务,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与传统的强迫交易行为,“敲墙党”的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危害范围也更为广泛,严厉打击“敲墙党”等涉恶分子,是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走深走实的重要一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

      检察官提醒

      黑恶势力,不仅侵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充分彰显了法治权威,体现了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广大人民群众如遇横行霸道的黑恶势力,请积极检举揭发,让我们一起对黑恶势力说“不”!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8/u1ai1657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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