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在事实归纳、证据判断、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检察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化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官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必须围绕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准确梳理与归纳案件事实,构建案件事实模型,秉承从事实到规范,再从规范到事实的循环认定思路,准确作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
一、“文书事实”的犯罪构成解析
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和起诉意见书是侦(调)查机关(以下简称“移送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高度概括的“纲领性文书”,是检察官窥探案件全貌的“窗口”。由于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犯罪手法亦具有复杂性与隐蔽性,检察官应当有目的地对“经依法侦查查明”部分记载的犯罪事实(以下简称“文书事实”)进行阅读与解构,围绕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对案件所涉事实进行分解归拢,为后续通过阅卷归纳法律事实做好准备。
“文书事实”的犯罪构成要素分解
司法实践中,围绕犯罪构成对每个案件进行实体法层面的分析是检察官必备的基本素能。检察官在阅读意见书记载的案件事实过程中,必须对涉案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有清晰认识,围绕构成要件审视文书事实,并对其进行解构。
经济犯罪案件具有典型的图利性特征,所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公私财产权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无论是依据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还是违法与有责的“二分”体系分析案件,经济犯罪应当重点关注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如非法占有目的或以牟利为目的)、实行行为、危害结果等。因此,检察官应当在全面审查意见书记载事实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文书事实进行分解审查,确定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事实要素。
“文书事实”的犯罪构成要素解析
经济犯罪案件涉及众多经济领域,案件事实冗长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进而影响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刑法判断。因此,需要检察官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对意见书载明的案件事实抽丝剥茧,准确剥离出案件反映犯罪构成法律关系的案件事实,并结合案件事实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最终从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中筛选出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法律关系,透过形式看实质,最终做到准确判断。
“文书事实”的犯罪构成要素拾遗
一般而言,任何一个罪名,案件事实可以大致分解为六个要素,即何人在何时、何地,使用何手段,通过何行为造成何后果。社会经济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了经济犯罪手段的复杂可变性,也导致移送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容易遗漏某些事实要素。检察官在审查意见书的过程中,如发现犯罪构成要素有所遗漏,应当事先予以记录,为后续阅卷提供参考,并在后续阅卷过程重点审查。
二、“文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转换
在仔细研读移送机关的意见书,并厘清案件涉及的“文书事实”和法律关系后,检察官便可有针对性地通过阅读卷宗归纳案件的法律事实。阅卷是帮助检察官基于犯罪构成要素提炼抽取“法律事实”的过程,“法律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判断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基础。
“法律事实”犯罪构成要素的抽取提炼
阅读卷宗是在前期研判意见书的基础上,围绕犯罪构成要素,有针对性地对法律事实进行抽取提炼的过程,是后续对案件准确定性的基础。对于经济犯罪案件来说,由于其事实证据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使用阅卷笔录进行阅卷,可以极大提升阅卷的效率和效果。阅卷笔录作为检察官阅卷过程和分析研判的简要记录,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三点。
阅卷笔录无须事无巨细
与案件审查报告不同,阅卷笔录应当突出归纳记录作用,做到化繁为简,把卷宗“读薄”,帮助检察官快速了解案情和证据,为下一步精读案卷、制作审查报告、再次把卷宗“读厚”打基础。
阅卷笔录必须具有针对性
对于前期研判意见书所产生的疑问,以及阅卷过程中发现的实体及程序方面有“疑问”的细节应当进行针对性地筛查记录,做到详略得当。
要善于运用图表
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自然人和单位,相互之间关系复杂,此时可以使用流程图或者关系图把案件事实直观、形象地勾勒出来。对于具有多节犯罪事实的经济犯罪案件,使用表格形式梳理每一节犯罪事实的证据同样可以有效提升阅卷效率,防止遗漏案件细节,并精准找出需要补强的证据。
“法律事实”犯罪构成要素的错误筛查
检察官通过阅卷,对在卷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进行全面提炼总结之后,下一步就应当围绕案件可能涉及罪名的犯罪构成对法律事实进行查漏补缺。此时,检察官应当注意区分意见书已认定的罪名、意见书已有事实记载但未认定的罪名、意见书未记载但有证据证实的罪名等三种情形,围绕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针对性地比对筛查,如发现缺失与构成要件相对应的部分要素事实,则可通过针对性地补充侦查进行完善。
“法律事实”的犯罪构成要素模型构建
检察官通过阅读卷宗,对“文书事实”进行删冗、补缺、纠错等,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方位的梳理、补充,并最终确定据以定罪的法律事实。此后,检察官应结合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素构建模型,对法律事实进行针对性分析梳理,归拢到犯罪构成模型中,将犯罪构成模型装载的事实要素转化为证明对象,对案件证据按照证明对象分门别类,从而基本实现从证据到事实,从事实到构成要件的精准对应。
三、“事实”与“规范”的循环对应
经历阅卷的步骤后,检察官已经大致掌握案件的法律事实及证据。但是,通过阅卷梳理出的法律事实(包括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仍须检察官运用相应的刑法规范进行对照,才能对案件作出最终判断。
从“事实”到“规范”
通过阅卷和补证,围绕犯罪构成搭建的模型已经具备针对性,此时检察官应将法律事实与移送机关认定的罪名及相似罪名(如前所述,可能存在移送机关认定罪名错误或遗漏罪名的情况)的构成要素进行对照,将法律事实与某个罪名的构成要素作一一对应的论证。当法律事实与犯罪构成要素事实完全吻合之时,即可成为构成具体犯罪的必要条件。
从“规范”到“事实”
检察官在将通过阅卷得出的法律事实与相应的刑法规范进行对应论证的过程中,如发现构成具体罪名所需要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所缺失或者遗漏,应当再一次回到事实、回归卷宗。一方面可再次通过阅卷进行针对性查找,确定是否存在遗漏关键事实细节的情况;另一方面亦可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或退回移送机关补充侦查的方式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修缮。
“事实”与“规范”的循环对应
检察官在进行事实与规范的对应时一般不能一蹴而就,而是应当充分考虑法律事实及对应罪名的完整性、准确性,秉持“心有猛虎、细嗅蔷薇”的分寸之心,通过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多次反复对应,做到区分相似事实、完善现有事实、追加遗漏事实、去除非犯罪事实,精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事实与规范的循环对应中,渐进式完成法律事实的归纳与证据的收集,最终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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