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瑞婷
如今,为了增加公司员工之间的凝聚力与向心力,许多公司喜欢组织团建活动。为保障活动的开展,一些公司常常将活动交由拓展公司负责,拓展公司则将部分项目交由旅游公司负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在漂流过程中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担?
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这么一起案件,最终酌情确定拓展公司和旅游公司分别对伤者的合理费用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张某是一家珠宝公司员工。某年夏天,该公司与拓展公司签订团队拓展活动协议,将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交与拓展公司负责拓展训练。拓展公司将训练内容中的漂流交由南安一家旅游公司负责。
此后,在漂流时,因船头与石头撞击,造成张某受伤,诊断为椎体骨折,入院治疗13天。经司法鉴定,张某误工期150天,出院后护理期60天。旅游公司为游客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约定人员伤残赔偿是10万元每人,意外医疗赔偿限额是2万元。张某在治疗期间,旅游公司垫付医疗费3000元。
法院审理
该案经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
旅游公司作为专业的旅游场所的经营者,对旅游场所负有管理义务。该旅游公司在景区内张贴了温馨提示,还明确了安全须知,也有专员对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意外发生时,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积极把张某送到医院救治,已尽到了大部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旅游公司的随船人员指挥操作失当,所以对意外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拓展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将漂流的工作直接交给旅游公司负责,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漂流这种需要掌握一定安全和注意事项的项目,应在漂流前充分了解,提升更高的安全注意意识。因此张某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综合衡量各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法院酌定旅游公司、拓展公司应分别承担合理费用4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合理费用20%的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张某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9401.19元。由于旅游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张某15760.47元,扣除公司已垫付的3000元,实际支付12760.47元;拓展公司应支付张某15760.47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实践中,对于经营者或者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确保责任承担的公平性,具体理解可以从以下三点考虑:危险预防义务方面,指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危险消除义务方面,指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到谨慎、勤勉等注意义务,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方面,指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积极救助,避免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法官提醒
游客要有安全意识 经营者应尽保障义务
任何娱乐活动都存在潜在安全风险,市民游玩过程中要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对自己的行为和安全负责,对所有活动量力而行。
同时,作为旅游经营者,漂流运营公司无论是在漂流活动开始前还是漂流活动中,均应充分提示游客注意安全,并做好过程中的应急救援等安全保障工作。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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