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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泄漏引发爆炸 燃气公司承担主责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03

      □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刘菊平

      燃气灶具是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烹饪工具,但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日常维护保养。因燃气泄露引发爆炸后,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日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燃气爆炸引发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初,陈某在厨房使用燃气灶炒菜过程中,发现瓶装液化气使用完毕,便拨打电话向常年供应的某燃气公司供应站购买液化气。不久后,该燃气公司供应站派送气员上门为陈某送气,并更换液化气瓶。然而,送气员离开后,陈某在客厅听见厨房传来“嗤嗤”声响,便打开厨房推拉门查看。在陈某开灯的瞬间,液化气突发爆炸,事故造成陈某严重烧伤,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22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遭受重创的陈某向古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认为,该事故系因某燃气公司供应站派遣的送气员安装不当引发燃气泄漏而导致的爆炸,且该送气员没有送气资质。某燃气公司作为供气企业疏于管理,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某遂要求某燃气公司及供应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50余万元。

      某燃气公司及其供应站认为,此次事故是陈某自身过错及处理不当造成的。陈某不按照规定使用燃气设备是引发爆炸的直接原因。首先,根据液化气使用安全规范,燃气使用场所必须保持空气流通,但陈某的厨房显然通风不足。其次,陈某在听见厨房有漏气声响而开门后,没有理由闻不到液化气漏气气味,应该可以预见到厨房里面液化气漏气,而根据基本的液化气安全使用常识,应该先开门窗通风,避免开灯产生电火花引发燃气爆燃,但陈某没有开门、窗通风,直接开灯,违反了安全使用液化气的相关规定。

      法院审理

      古田县人民法院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二审审理后认为,该案依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首先,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按照技术规范安全安装燃气灶具义务,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和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安全告示义务。某燃气公司供应站指派未取得瓶装燃气送气工资质的人员为陈某运送并更换液化气瓶,导致燃气灶安装不当系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某燃气公司供应站未能依照该定规有效进行安全检查,也未事先排查陈某使用的高压减压阀搭配中压燃气灶是否存在安全风险,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户主作为燃气设备的所有人及使用者,其应当在使用燃气设备过程中承担管理及维护责任,应当尽到自身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陈某没有遵守燃气使用安全规则,其在客厅听见厨房有“嗤嗤”声响后,没有先采取开门开窗通风措施,而是冒失打开照明开关,是发生燃气爆炸的重要因素。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某燃气公司供应站承担80%责任,陈某自担20%赔偿责任,某燃气公司及供应站共同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约30余万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燃气的使用极大便利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但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隐患。燃气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维护以及如何正确处理燃气泄露等突发情况,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为尽量避免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法官在此提醒各方均应提高安全意识。

      首先,燃气公司本身为燃气专业机构,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一要依法聘用有专业资质的燃气设备安装人员或者对其进行专业资质培训,确保燃气设备安装人员取得专业资质后持证上岗;二要依法主动履行安全检查、安全告知义务,对燃气管道和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通知整改、采取风险消除措施,宣传指导用户安全用气。

      其次,燃气用户在日常使用燃气时要注意安全,经常通风,使用后关闭阀门,定期检查相关设备,避免事故的发生。一旦发觉燃气泄露,切勿触动任何电器开关,因开关启动可能产生微小火花,引发爆炸。只有各方都提高安全意识,履行自身义务,共同筑牢“安全墙”,才能避免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530/30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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