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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工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看法院怎么判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03

      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其中一则案例——网约工接受平台公司监督、管理,并由公司支付报酬,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12月11日,令某进入某公司从事家政技师工作并开始接受某公司的工作安排,某公司向其配发了印有家庭帮LOGO的工作证,载明令某的职位为家政技师,工号为10032,并配发了印有某公司LOGO、电话号码和二维码的工具包,其中装有相应的家政工具,令某在从事家政技师工作期间,身穿某公司配发的印有相应LOGO的工作服,并持《保洁服务派工单》去为客户提供保洁服务,工作完成后,客户需要在派工单上签字确认。2019年8月21日,令某在发生车祸后,未再为某公司提供家政服务。2020年1月22日,令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令某的仲裁请求。令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家庭服务、清洁服务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令某经面试招聘进入某公司从事家政技师工作,按照某公司的安排去指定的服务地点为客户提供保洁服务,令某在工作中需要穿带有某公司统一标识的工作服、持有工作证及《保洁服务派工单》表明其员工身份,在完成保洁服务后由客户在《保洁服务派工单》上确认其服务内容及质量,某公司将根据客户的反馈对令某进行工作指导,令某还需遵守某公司的派单规则和请假制度。同时,某公司系按月通过个人账户向令某支付劳动报酬,转账时间相对固定,符合工资发放的标准及习惯。由此可见,令某系按照某公司的安排,以某公司员工的身份从事家政技师工作,其在工作中需要接受某公司的管理、遵守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由某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令某与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新的用工形势层出不穷,由此产生了许多网约工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骑手、网络主播、网约家政服务员等。一般情况下网约工不与互联网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互联网平台亦会为这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前述方式为服务便捷化、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消费需求的同时,在劳动法领域这种用工新模式给劳动关系认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劳动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究竟是平等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引发了很大争议。判断平台与网约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分析,从双方是否存在协议、协议的法律性质、劳动者工作是否有较强的自主性,在日常工作中是否接受平台公司的监督、管理,平台公司是否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角度考虑,进而判断双方是否建立了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特性的劳动关系。无论用工外在形式如何变化,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隶属性。若需认定劳动关系,仍应将“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对用人单位的依附程度”作为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应当重点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者纳入员工管理的范围,并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530/2750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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