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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签订合同,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不一定!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03

      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其中一则案例——负责订立劳动合同的人事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二倍工资规定。

      

      2019年4月27日,杨某填写《入职人员登记表》并签署《承诺书》《新员工入职须知》,登记表上填写部门为“总经办”,岗位为“总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某公司向杨某转账支付工资。杨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担任总经理职务,其负责的工作包括员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审核、员工审批等。

      

      2019年11月22日,杨某向某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表》,该申请表载明“职位总经理,入职日期2019.5.24,拟离职日期:2019.11.22,离职事由:个人原因”。该申请表中,分管领导签署“同意离职”,人事部签署“薪资结算至2019.11.22”。2019年11月25日,杨某签署《员工离职移交清单》。

      

      2020年1月7日,杨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各项费用。仲裁委受理后超期未结案件,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其目的在于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法律关系的应有秩序,进而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用人单位给与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但这责任应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杨某作为某公司总经理,其负责的工作包括员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审核、员工审批等人事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系其履行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其自身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十分清楚,其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其自身履职不到位所致,且其未举证证明其提出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某公司予以拒绝,杨某以用人单位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向某公司主张二倍工资,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之基本理念不符,故对杨某主张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为敦促用人单位及时、妥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便于明晰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并在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责任。由此可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若不履行,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在实务中,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负责人事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如其不能举证证明曾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予以拒绝,则不应当支持其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529/2749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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