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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粮油仓储活动有关备案事项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04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天津、安徽、四川等省市出台的粮油仓储备案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粮食流通管理信息化工作情况,市粮食局出台《关于规范粮油仓储活动有关备案事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用线下、线上两种方式开展粮油仓储活动备案,规范备案管理,提升粮食流通管理服务效率。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备案对象、备案事项及时限、备案内容、备案管理、备案流程、备案变更、监督检查等7个部分。

      (一)备案对象。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粮油仓储管理实际,明确备案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含成品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确保备案对象的全覆盖、无遗漏,落实主体责任。

      (二)备案事项及时限。主要包括:

      1.粮油仓储经营者备案。作为粮油仓储活动的基本备案事项,粮油仓储经营者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备案。

      2.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除自然人外,粮油仓储经营者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自设立或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备案。

      3.粮食熏蒸(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备案。粮油仓储经营者在开展熏蒸作业前,将粮食熏蒸(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备案,并对备案熏蒸方案的真实性、安全性负责。

      (三)备案内容

      1.粮油仓储经营者备案,主要包括:粮油仓储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等情况。

      2.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备案,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专用道路以及烘干设施等附属设施。

      3.粮食熏蒸(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备案,包括:蒸熏作业库区、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作业信息、残渣处理方式、粮油仓储经营者意见等信息。

      (四)备案管理。明确粮油仓储活动有关备案事项的部门职责,并规定粮油仓储经营者的备案义务及责任。

      (五)备案流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备案机关,采用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备案。

      (六)备案变更。为确保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粮食熏蒸(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备案登记。

      (七)监督检查。备案机关应及时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对辖区内粮油仓储的监督管理职责。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市粮食局将积极推动《通知》落实,不断提升粮油仓储活动备案管理服务质量。


    原文链接:http://fzggw.cq.gov.cn/zwgk/zfxxgkml/zcjd/202305/t20230517_11972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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