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8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规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2018年出台的《山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形成了新版《山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6月26日起施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晋发改成本发[2018]118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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