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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04

      省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重新申报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计算机化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函》(冀卫财务函〔2023〕2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我省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及计算机化等考试继续延用 2020 年核定的收费标准,统一采用计算机考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收费

      (一)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1.执业医师考试费69元/人·科,其中上缴国家14元/人·科,省级留用10元/人·科,市级留用45元/人·科。2.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费69元/人·科,其中上缴国家14元/人·科,省级留用17.5元/人·科,市级留用37.5元/人·科。

      (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289元/人次,其中上缴国家19元/人次,省级留用40元/人次,市级留用230元/人次。

      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66元/人·科,其中上缴国家11元/人·科,省级留用10元/人·科,市级留用45元/人·科。

      三、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试收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试费130元/人次,其中上缴省级32.5元/人次,市级留用97.5元/人次。

      四、收费单位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的收费收入要足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请你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hbdrc.hebei.gov.cn/web/web/zcfg_szcfg/2c9473848850ffd3018851bd3d0c28b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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