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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三监管周期陕西电网(榆林地区)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04

      陕发改价格〔2023〕881号

      

      榆林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榆林各增量配电网: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精神,现就第三监管周期陕西电网(榆林地区)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电网(榆林地区)输配电价分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单一制)和大工业用电(两部制),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详见附件1。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详见附件2。

      二、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选定后执行周期不少于12个月;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三、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本通知附件1中的综合线损率4.24%计算,线损电量暂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等要与本通知做好协同。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陕西省农网还贷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22〕2号),原在价外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并入电价,不再单独收取。第三监管周期陕西电网(榆林地区)输配电价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3.01分。

      五、榆林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平稳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 陕西电网(榆林地区)输配电价表.pdf

      附件2 陕西电网(榆林地区)销售电价表.pdf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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