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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04

      

      粤发改价格〔2023〕14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广东电网(不含深圳市,下同)原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工商业用电,并设置单一制和两部制两种电价方式,具体适用范围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二、按照保持国家核定的广东电网平均输配电价水平不变,及维持我省原有电价价区格局基本不变的原则,结合工商业同价等改革,妥善处理我省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间的电价交叉补贴,具体见《广东电网输配电价表》(附件2),请广东电网公司在执行输配电价时一并做好落实。深圳市输配电价按附件3执行。

      三、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我省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采购电量电价和国家规定的广东电网综合线损率计算,线损电量暂继续由电网企业统一代理采购,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广东电网输配电价表》和《深圳电网输配电价表》备注中提到的“第三监管周期广东省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39.20亿元、39.20亿元和39.20亿元(含税)”,这一金额为全省合计数,由广东电网和深圳电网的工商业用户共同承担,具体由广东电网公司和深圳供电局按月据实分摊,每月分摊金额按年度容量电费除以12确定。

      上述提到已经向用户分摊并收取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等,不得再通过代理购电、电力市场费用分摊等渠道向用户重复收取。

      四、上述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主动服务用户,向工商业用户解释说明此次输配电价的改革和调整之处,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我省输配电价平稳执行。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广东电网输配电价表

      3.深圳电网输配电价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drc.gd.gov.cn/ywtz/content/post_4186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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