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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鸟、捕鱼、砍树要注意,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离我们并不远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1

      

      2023年6月5日是第50个世界环境日,我国主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但总有人心存侥幸、无知无畏,破坏环境,直到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处罚,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北京通州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以案说法,看看经常从新闻中看到的打鸟、捕鱼、砍树等不当行为,到底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案例一:打只野鸟也犯罪?

      “检察官,我没想打喜鹊,就是想打两只‘家贼’给孙子玩,谁知道……唉,我以后说什么也不打了。”

      “你说的‘家贼’是麻雀吧,麻雀同样属于‘三有’保护动物,违规狩猎同样涉嫌违法犯罪。”

      赵某在一树林内使用猎夹捕获喜鹊一只。经鉴定,被捕获的喜鹊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三有”动物)。赵某因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涉嫌非法狩猎罪。

      普法课堂:

      1.常见的“三有”动物除了麻雀、喜鹊,还有野鸡、野生青蛙、刺猬、松鼠、野兔、黄鼠狼、乌鸦、啄木鸟、壁虎以及各种蛇类等。

      2.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包括气枪、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粘网、弹弓、地弓、弩、军用武器、炸药、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等。

      案例二:打点鱼解解馋也不行吗?

      张某在某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捕捉数条麦穗鱼,被现场查获。张某到案后十分不解:“我就是馋了想打几条鱼打打牙祭,这也违法吗?”

      经审查,依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该水域全年为禁渔期、禁渔区。张某的行为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地笼捕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普法课堂:

      1.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北运河、潮白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永定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萧太后河等179条河流和密云水库内湖是禁渔区,上述水域全年禁渔。

      2.禁用工具包括张网、拖网、河湖延绳钓、地笼、迷魂阵、鱼晾、鱼叉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禁用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

      3.是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需要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综合考量,渔获物价值并非唯一认定标准,即使价值不高,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时,同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例三:自己种的树竟然不能砍?

      周某是一家公司的物业经理,其接到领导通知,为了预防杨树杨絮可能引发的消防隐患,需要将公司种植的园区内外多株树木砍伐后换植。周某在明知采伐许可手续未办理完毕的情况下召集公司园林队工人砍伐树木40株。

      周某到案后十分悔恨:“都怪我性子太急,还心存侥幸,其实我是公司老员工了,当年这树就是我带人种的,想着我们自己种的树应该没事。”

      经审查,周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周某所属公司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损害原地及周边补种树苗40余株。

      普法课堂:

      1.我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和方式进行采伐。

      2.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数量较大的,同样涉嫌滥伐林木罪,仅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6/t20230608_1652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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