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债要求母还?不支持!
法院: 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那么,子女欠下的债,可以要求父母来偿还吗?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与胡某系大学同学。2023年1月胡某因病去世。张某以胡某尚欠其借款25万余元为由,向胡某母亲翁某催讨,并提起诉讼要求翁某偿还借款25万余元、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
从当时双方提供的证据看,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张某通过其支付宝及银行账户共向胡某账户转账14次合计18万余元。
法院判决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于2022年期间存在向与胡某及其母亲翁某转款的事实,但张某与翁某双方就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存在争议。张某主张翁某向其借款,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具体到该案:
第一,张某仅提供了相关转账凭证拟证明其已经实际出借款项,但没有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予以证明其与翁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翁某在事后就借贷事实予以认可,甚至在提起诉讼前从未有向翁某催讨借款的证据。
第二,尽管张某有向翁某账户支付部分款项,但结合张某与胡某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应为胡某,胡某亦通过其母亲及女友的账户归还了部分款项。
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的借贷双方应为胡某与张某,张某主张翁某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要求其偿还借款、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海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建立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是否完成了款项交付、借贷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等要素。一方当事人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另一方当事人主张不成立借贷关系的,应当由主张借贷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借贷合同成立的相关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仅有转账及存款记录,没有借据借条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对于待证事实证明程度无法达到高度可能性,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由承担结果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中,张某仅提供了转账凭证拟证明其已经实际出借款项,但没有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予以证明其与翁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翁某在事后就借贷事实予以认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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