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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大英:非法狩猎食野味?猎人反成“笼中人”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1

      6月5日,是世界环境保护日,野生动物保护是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也三令五申,禁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但依然有人为了满足口腹之欲,铤而走险。近日,大英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

      

      2022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提议去打斑鸠等动物,被告人陈某、杨某同意后,杨某从其朋友刘某处借了一把气枪。当日下午,三人驱车到大英县河边镇石龙村、坤龙村、上岭村、八里沟村、花竹林村、九店村等地,猎捕到珠颈斑鸠、白鹭等野生动物10 只。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陈某、杨某狩猎所使用的疑似气枪为气步枪,是枪支并有致伤力,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压缩气体。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2、4、6、7、8、9 号动物物种均为: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

      

      珠颈斑鸠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物种整体价值300元/只。送检的3、5号动物物种均为:鸽形目、鸠鸽科、山斑鸠。山斑鸠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300元/只。送检的10 号动物物种为:鹳形目、鹭科、白鹭。白鹭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元/只。

      

      被告人刘某、陈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陈某、杨某的犯罪性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并依法支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刘某、杨某、陈某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人民币32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赵光华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606/2753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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