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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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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效:是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违反出境

      入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

      为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群防群治能力,维护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省厅制定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2023年5月31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违反出境入境管理

      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为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出境入境管理领域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每举报1名非法入境人员,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抓获违法人员的,奖励1000元,每起举报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二条每举报1家非法聘用非法入境人员工作的工厂,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抓获违法人员的,奖励10000元,在该工厂每查获1名非法入境人员,另奖励1000元;每起举报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三条每举报1起介绍非法入境人员非法就业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抓获违法人员的,奖励10000元,循线每查获1名非法入境人员,另奖励1000元;每起举报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四条每举报1起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或协助非法入境人员逃避检查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抓获违法人员的,奖励3000元,循线每查获1名非法入境人员,另奖励1000元;每起举报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五条每举报1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刑事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00元,循线每查获1名非法入境人员,另奖励1000元;每起举报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六条每举报1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刑事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0000元,循线每查获1名非法入境人员,另奖励1000元;每起举报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拨打电话110或020-12367,按语音提示选择“出入境证件办理”-“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服务”进行举报。

      (二)网上举报,举报人可访问广东省公安厅网站“平安厅”信箱进行举报(http://gdga.gd.gov.cn/jmhd/tzxx)。

      (三)前往(09:00-17:00,工作日)或写信邮寄至广州市东风东路698号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第八条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但应留下联系电话。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犯罪线索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共同举报的,由举报者共同取得(平分)奖励。举报本奖励办法第一至六条所列不同违法犯罪行为的,按奖励金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十条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广东省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前往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提供个人收款账号和身份证复印件以转账方式领取,也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无法联系的,不发放奖励金。

      第十一条从事或者经办举报奖励工作以及负责查处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在举报前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因履行职务掌握违法犯罪线索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来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以及共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者提供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本奖励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gdga.gd.gov.cn/xxgk/flfg/content/post_4196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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