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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助老护航“夕阳红”亚运村法庭走进养老院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7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人民法庭联合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前往泰康之家·燕园养老院,开展主题为《司法助老 护航“夕阳红”》的普法宣传活动。结合老年人需求,此次活动采取集中普法与定制化法律咨询服务相结合的方式。

      贾辰法官梳理了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相关重点内容,着重讲解了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的区别、遗嘱的形式与效力、遗产的分配等问题。法官以案释法向老年人解读继承相关法律知识,并对老年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遗嘱继承

      案例

      今年96岁的王爷爷,膝下一儿一女,名下一房一车。老伴去世得早,王爷爷的儿子没有固定工作,靠着老父亲的退休金养鱼逗鸟。王爷爷担心自己去世后孙子没有地方住,便写了一份遗嘱,将车子给女儿,房子给儿子。王爷爷写好后将遗嘱小心翼翼地藏在了自己的小抽屉里。

      一天,王爷爷摔了一跤,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儿子却有些嫌弃,女儿则尽心尽力照顾。王爷爷感到心中有愧,便到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车子给儿子,房子给女儿,遗嘱也收藏在自己的抽屉里。

      春去冬来,王爷爷感觉自己的身体一日不如一日,看着可爱的孙子和无所事事的儿子,王爷爷放心不下孙子。趁两个老友来看望他,便让老友帮忙代写了一份遗嘱,确定把房子给儿子,车子给女儿。不久,王爷爷去世了,兄妹两人收拾遗物的时候发现了三份遗嘱。王爷爷的儿子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由自己继承房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王爷爷的三份遗嘱效力相同,以最后订立的代书遗嘱为准。最终,法院判决由王爷爷的儿子继承其房产,女儿继承车辆。

      法官提示:遗嘱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产的认定

      案例

      老王与老刘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儿一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子。2018年老王与孙子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屋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过户给了小王,2019年老王去世,配偶老刘这才发现房屋已经过户给了小王。本是夫妻共同财产,却在老刘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置,老刘一气之下将孙子小王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老王与小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提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去世,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才是遗产。也就是说,除有特殊约定外,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所以,立遗嘱时,如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应在遗嘱内容上签字确认。

      抚恤金及丧葬费的处理

      案例

      老王有5个子女,老大老二老三都是儿子,老四老五是女儿。2021年3月14日,老王在老四家中自杀割腕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老王生前系退休教师,死后获得丧葬补助费5000元,抚恤金135948元。

      2018年5月17日老王书写《遗嘱》,载明:“本人老王出生于1934年某月某日,一共有三儿二女,由于我腿行动不便,自2014年4月16日一直住在老四家,她天天忙前忙后对我的吃住照顾得无微不至,其他儿女对轮班都不同意。所以我特立遗嘱,表明我对我自己的财产在我去世后处理意见:我去世后国家给我的一次性补贴款全部留给老四所有,其他儿女没有领取资格。”

      老四认为老人退休后一直与自己一同生活,无论是基于现实中对于老人的照顾,还是老人遗嘱中所反映出的内容,其他子女都无权要求分割丧葬费和抚恤金。对于这种说法其他子女并不认同,他们认为老王自杀与老四未能用心赡养老人有关,老人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应当按照份额平均分割,各方争执不下。

      遗憾的是,在该诉讼发生前老三也去世了,由他的妻子和两个孩子作为继承人,与老大、老二、老五共6个人一起将老四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老人去世后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因此,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所以不是遗产,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本案中,老王虽有多个子女,但一直与老四共同生活,六原告主张老王是因不能忍受老四的冷漠和精神折磨割腕自杀身亡,但就此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各自尽到了充分的赡养义务。考虑到老年人不仅需要物质生活保障,也有情感需求,需要精神赡养。老四作为与老人直接生活的一方,情感上势必与老人更加亲密,且比其他子女付出更多,故对被告老四应予多分。对其他子女,应当均分。

      法官提示:抚恤金、丧葬费均在自然人死亡之后产生,系因被继承人死亡,对其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及精神抚慰,且具有人身属性,并非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一般参照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处理。

      随后,贾辰法官及法官助理唐舒、调解员郭冉为现场有法律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了一对一法律咨询服务,为老年人在遗嘱继承问题、投资理财问题等实际案例中答疑解惑。

      活动结束后,燕园养老院为贾辰法官及其助理唐舒颁发了志愿服务证书,参与活动的老年朋友们也纷纷表示,此次普法宣传及时且有效,切实解答了他们所困所惑。

      亚运村法庭作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庭,立足自身定位和工作实际,将持续努力提供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各类司法服务,将“司法助老”的工作理念践行在案件审理、司法宣传等各项工作中。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306/t20230613_1653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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