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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走在时尚与侵权边缘的“街拍”,律师为您指点法律“迷津”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7

      □记者 周雯 郭佳文

      近日,一名中年男子与一名年轻女子在成都闹市街头牵手逛街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眼尖网友认出,该名男子为某国企高层领导。随着官方通报该男子已被免职,年轻女子的身份和高额消费记录被扒出,舆论喧哗声中,也引发了一场关于肖像权的讨论。

      据该视频的拍摄者“小米”称,拍摄时视频中的俩人并没有拒绝。而在视频发布后,他收到了当事人私信,并将原视频删除。被拍摄者没有拒绝拍摄,是否就是同意拍摄?未经被拍摄者同意,就将其照片、视频发到网上,是否侵犯其肖像权?街拍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对此,邀请律师对肖像权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度解读。

      问题一

      街拍国企领导牵手另一国企干部事件中,是否涉及肖像权问题?当事人可以明确向谁主张权利?

      律师解读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张作农律师:我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四章专门规范了肖像权相关问题。依据上述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发行、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从相关街拍视频中,可以清晰地辨认出两个主角的面容、身材等个人特征,由此涉及了俩人的肖像权。被拍摄人可以就其肖像权受损,向视频拍摄者和网络发布平台主张权利,寻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95及1197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二

      国企干部、公职人员的言行极易引发公众关注。如何处理其肖像权与公众的舆论监督权两者之间的关系?

      律师解读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张作农律师:肖像权与舆论监督权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需要仔细权衡利弊关系、妥善处理。如果国企领导的公务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则这种情况下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摄影师的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非法行为。

      当发现国企领导存在违反社会公德、违纪违法问题时,任何人都有权通过拍摄、拍照等方式,记录其失德违法行为,并将相关照片、视频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递交相关单位或其上级纪检部门、司法部门进行检举揭发。但是,检举人无权私自向社会传播相关照片、视频及其他相关证据。

      换言之,在非必要情况下,检举人不能以侵害当事人的肖像权为代价,去行使监督权。法律之所以如此规范,其宗旨在于鼓励公众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公力救济,不赞成公众盲目采取私力救济,其着眼点在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问题三

      街拍时,如何界定“同意”?街拍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网红街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张作农律师:此次事件中视频的拍摄者“小米”声称,拍摄时视频中的俩人并没有拒绝。这不过是未经核实的一家之言。就法律角度而言,即使是被拍摄者没有拒绝拍摄,并不等同于其同意拍摄;即使其同意拍摄,也不等同于其同意相关视频在网络上公开发布。

      街拍是记录生活的一种方式,不能一厢情愿,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拍摄前,拍摄者需要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和授权,不能对街拍作品进行超过授权范围的使用甚至实施非法行为。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拍摄者需要将被拍摄者可识别的标记去掉,如脸部及其他标志性信息。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而言,拍摄者只有与被拍摄者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约定使用期限以及范围等细节内容,并支付相应使用费,才能确保被拍摄者的权利得到尊重,这才能构成“正式同意”。被拍摄者不拒绝、对着镜头挥手等,并非街拍者畅通无阻的通行证、免责的挡箭牌。

      未经被拍摄者允许,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偷拍、跟拍等行为,侵犯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隐私权。若偷拍他人敏感、隐私部位,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

      那么网红街区是否负有责任?街拍行为属于摄影创作行为,如果拍摄者与被拍摄者协商一致,则法律不会进行干涉,网红街区管理部门也没有权力和义务进行干涉。如果街拍者聚集且存在发生推搡、踩踏风险的,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网红街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疏散。若接到被拍摄者的投诉,网红街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有效劝阻不文明甚至违法街拍,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问题四

      明确拒绝仍被抓拍,并将照片发布展示平台的,如是个人账号,拍摄者需承担什么责任?如是公司运营账号,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读

      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瀚:未经同意进行街拍以及发布作品,是侵权行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街拍图片、短视频往往会借助网络平台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因此,无论是个人账号还是公司账号,侵犯到他人权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问题五

      司法实践中,大众容易且常常无意识被侵犯肖像权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解读

      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何青华律师:侵害肖像权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比如,阿福化妆品公司未经小花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小花的照片,以证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比如,阿福怀恨在心,将小花的照片打上“整容怪”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过后气不过便焚烧、撕扯或倒挂小花的照片,这种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擅自创制他人肖像。比如,公园里,阿福见小花灵动可爱,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顺手还拍摄她的照片,此类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实践中,只要具有以上其中一种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肖像侵权,当事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友情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涉及到他人形象的视听资料,比如,阿福在步行街给小花拍照片,身边路人络绎不绝,照片里总有几个路人入镜,小花看着美美的自己直接在朋友圈发布了照片。这种情况下,最好是征求他人同意或者对陌生人进行面部模糊处理,以避免相应的侵权行为。

      问题六

      身处“大数据”时代,被侵权后如何维权?

      律师解读

      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瀚: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自媒体的迅速发展,使得肖像获取更加容易,传播更为迅速,与此同时,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肖像权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攀升。有不少人经常刷着某音便看到了自己,遇到肖像权被侵害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维权:

      第一,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第二,向发布侵权资料的平台、网站、视频类的相关第三方提出要求。令其采取删除视频、链接等。

      第三,若上述措施无果,可进行诉讼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做好相应取证工作,如通过截图、录像、公证、时间戳等方式进行证据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614/31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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