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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猥亵女同事被拘 公安行政处罚获支持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7

      □钟凌云

      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福安市公安局、第三人郑某某行政拘留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2日14时许,在福安市某公司郑某某的办公室内,黄某某酒后搂抱、抚摸郑某某的腰部等。同日14时27分,郑某某报警,福安市公安局于同日受理该案,后黄某某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2022年8月1日,福安市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黄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因疫情防控原因,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之后,黄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遂诉至霞浦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黄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猥亵、福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是否超期询问查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法律规定的猥亵他人,是指以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违背对方意志,实施的正常性接触以外的能够满足行为人淫秽下流欲望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实施猥亵他人的行为,其动机上通常表现在为了刺激、满足行为人的或者第三人的性欲的倾向,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特征。黄某某认可其对郑某某实施了搂抱和碰触腰部的行为,但不构成猥亵。但公安侦查阶段制作黄某某的询问笔录与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案发第一时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互相印证,2022年6月2日14时许,黄某某为寻求性刺激到郑某某办公室内,采取搂抱肩膀、抚摸腰部的方式对郑某某进行猥亵的事实。福安市公安局据此认定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定性准确。黄某某于2022年6月2日14时30分许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因中午饮三、四两左右白酒,公安机关给予其一定时间醒酒,故询问查证从当日16时47分开始符合规定,派出所对黄某某进行3次询问后于次日16时27分结束询问查证,未超过24小时。

      由此,福安市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黄某某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驳回黄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该案中,黄某某以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到离开的时间共26小时为由,认为公安机关存在超期羁押,程序违法。法院结合黄某某的饮酒情况认为2个小时醒酒时间是必须的,不应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612/31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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