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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案大道理|案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7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这些侵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法律说不行!

      

      自由篇-住宅安宁意味着住宅使用人有决定是否允许他人进入的自由

      

      案例:被告人岳某偷配同事钥匙,趁同事不在,多次非法侵入该同事的住宅,并在卧室及卫生间安装视频监控。被告人被挡获时,共查获其留存同事300余条隐私视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判决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提醒:自由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本案被告人行为侵犯他人住宅安宁,同时侵犯他人对住宅使用的自由。现实中常见的更多是以非法拘禁的形式来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对住宅的安宁、隐私及自由则较少关注,法官在此呼吁大家,加强对社会公众住宅安全、隐私保护的关注。

      

      诚信篇-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过程中,骗取汽车并变卖,严重损害诚信价值

      

      案例: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共谋,寻找无业人员以其身份信息贷款购车,在支付车辆首付款、定金及上户保证金共计13万余元后,将车辆开走并销赃赚取差价,以此骗取汽车销售公司在售汽车并将汽车变卖,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周某等人分赃耗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部分退赃、认罪悔罪等,判决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诚信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最根本准则,诈骗是对这一准则的严重损害。合同是市场经济社会中诚信的载体之一,是否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诚信的典型表征,但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他人财产权。现实中,犯罪分子诈骗手段多种多样,但其最终目的是针对被害人需求弱点骗取钱财。随着科学技术更新迭代,诈骗技术更是层出不穷、防不胜防,法官在此提醒群众要严守住“钱袋子”,不轻信任何不合法、不合规的渠道,切实强化防诈意识。

      

      友善篇-口角纠纷引发故意伤害,积极促进赔偿谅解,修复社会关系

      

      案例:被告人罗某因租房押金问题与房产中介公司人员发生矛盾,遂持刀刺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法院受理后,积极向被告人罗某释明法律,促使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友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我国历来重视“礼”,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对己强调“克己复礼”,对人强调“待人以善”,但仍有各种不友善行为的存在,典型的就是故意伤害行为。现实生活中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往往因口角纠纷或矛盾,采取极端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刑罚仅是对故意伤害行为的惩处,而对社会关系修复以及和谐社会构建,则更应注重对“礼”、对“友善”价值的倡导,从思想上规范行为。

      

      敬业篇-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之便,转移公司财产供自己赌博、消费,损害敬业价值

      

      案例: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公司出纳工作,工作期间将公司交其保管在银行卡内的钱转至个人账户,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及消费,共计耗用18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判决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退赔公司人民币181万元。

      

      法官提醒:敬业最早出自《礼记》中“敬业乐群”,意为“专心致志以事其业”,换言之,要求工作人员履行好工作职责,实现自我价值最大化,为单位发展贡献力量。但古今皆有“硕鼠者”,为一己之私,以非法占有目的,侵占单位财产,侵害职务廉洁性,严重损害敬业价值和精神。为避免类似犯罪行为发生,单位应建立起相对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及时堵住漏洞。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614/2757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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