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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四人卖假药 全都跑不脱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7

      明知“九龍中药丸”不具备国药准字号且没有销售药品资格,仍购买“九龍中药丸”用于销售,一家四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不仅获刑,还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药品及相关活动。近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集中审结了该3起销售假药案件。

      

      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刘某华明知“九龍中药丸”不具备国药准字号,且自己也没有销售药品的资格,仍购买“九龍中药丸”用于销售,销售金额共计62.95万元。

      

      刘某华孙女李某卉,李某卉儿子陈某甲、女儿陈某乙在明知“九龍中药丸”不具备国药准字号且刘某华没有销售药品资格的情况下,受刘某华安排,李某卉帮助购买,并向部分买家邮寄“九龍中药丸”,陈某甲帮助向部分买家送货和邮寄,陈某乙帮助向部分买家送货,并用刘某华手机、微信联系买家、回复咨询。

      

      经鉴定,刘某华销售的“九龍中药丸”中检出阿司匹林、醋酸泼尼松、对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钠、保泰松等化学药成分,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系假药。

      

      此前,刘某华已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5年,并处罚金12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药品及相关活动;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登报召回已销售的“九龍中药丸”。

      

      李某卉、陈某甲、陈某乙明知他人销售假药仍然给予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系共同犯罪。3人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据此,雁江区法院依法对3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药品及相关活动;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登报召回已销售的“九龍中药丸”。至此,刘某华销售假药相关案件全部审结。

      

      法官说法

      

      药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生产、销售假药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销售应该经过药品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书,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规范进行生产经营。

      

      广大人民群众应时刻绷紧药品安全这根弦,购买药品时认准国药准字,不买“三无”药品,不在无药品销售资质的单位、个人处购买药品,慎重购买包治百病的“神药”。如发现家人购买、销售假药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吴红霞 吴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613/2756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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